云和县人民法院文件
云法﹝2017﹞33号
云和县人民法院印发
《云和县人民法院关于财产保全工作
的规定》的通知
本院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财产保全工作,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有关规定及司法解释,结合本院财产保全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云和县人民法院
云和县人民法院办公室
云和县人民法院关于财产保全工作的规定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财产保全工作,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有关规定及司法解释,结合云和法院财产保全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指财产保全,包括诉前财产保全、诉讼财产保全、诉讼后执行前财产保全和非诉财产保全。
第三条 财产保全工作应当坚持平等保护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原则,既不能设置额外条件限制申请人提出申请,也要防止申请人滥用诉讼权利,损害被申请人权益。
二、财产保全的申请、担保、审查和裁定
第四条 当事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由立案庭或业务庭审查并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
财产保全申请书应当一式两份,一份留存立案庭或业务庭,一份移送执行局。
第五条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责令申请保全人提供财产保全担保的,担保数额不超过请求保全数额的百分之三十;申请保全的财产系争议标的的,担保数额不超过争议标的价值的百分之三十。
利害关系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应当提供相当于请求保全数额的担保;情况特殊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处理。
第六条 申请保全人或第三人为财产保全提供财产担保的,应当向人民法院出具担保书。担保书应当载明担保人、担保方式、担保范围、担保财产及其价值、担保责任承担等内容,并附相关证据材料。
第三人为财产保全提供保证担保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保证书。保证书应当载明保证人、保证方式、保证范围、保证责任承担等内容,并附相关证据材料。
保险人以其与申请保全人签订财产保全责任险合同的方式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的,应当向人民法院出具担保书。
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以独立保函形式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准许。
第七条 当事人在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要求提供担保:
(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工伤赔偿、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
(二)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中遭遇家庭暴力且经济困难的;
(三)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公益诉讼涉及损害赔偿的;
(四)因见义勇为遭受侵害请求损害赔偿的;
(五)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发生保全错误可能性较小的;
(六)申请保全人为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由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具有独立偿付债务能力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
法律文书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债权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要求提供担保。
第八条 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由立案庭审查并作出裁定;诉讼财产保全、诉讼后执行前财产保全,由审理该案件的审判庭审查并作出裁定。
第九条 财产保全的执行措施由执行局实施。
第十条 诉前财产保全和非诉财产保全案件,编保全字号;诉讼财产保全和诉讼后执行前财产保全案件沿用原审案号。上述裁定移送立案庭执行立案窗口后,另立执保字号。
三、财产保全的移交和实施
第十一条 立案庭、业务庭应在作出裁定后的一个工作日内,将财产保全申请书、财产线索、保全裁定书等材料移送至立案庭执行立案窗口。
第十二条 执行立案窗口在收到保全材料后,应当立即进行立案并移交执行局实施。执行局在实施完成后应制作《财产保全情况反馈单》,列明时间、地点、承办人、保全标的、保全措施、保全结果等内容。
涉及本地(丽水市范围)的财产保全,执行局应在三日内完成保全措施并将《反馈单》反馈至立案庭或业务庭;涉及外地(丽水市以外)的,应在五日内完成并反馈。
四、民事裁定书的送达和财产保全措施的变更、解除
第十三条 财产保全裁定书由执行局进行送达。
第十四条 财产保全措施的变更、解除,由立案庭、业务庭作出裁定,由执行局负责实施。
五、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