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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云和县人民法院关于规范和加强终本案件管理的规定》的通知
时间:2017-09-14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分享到:

云和县人民法院文

 

 

云法〔201755

 

 


印发《云和县人民法院关于规范和加强终本案件管理的规定》的通知

 

本院各部门:

 《云和县人民法院关于规范和加强终本案件管理的规定》已由党组会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云和县人民法院

              2017年6月29

 

 

 

 

 

 

 

云和县人民法院

关于规范和加强终本案件管理的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的管理,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和上级法院的相关规定,结合本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对于执行案件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必须严格按照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适用的意见》及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强化执行工作力度的意见》的规定办理,否则不得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方式结案。

 第二条 未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的执行案件,不能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方式结案。对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提供的财产线索,案件承办人员必须进行核查。

立案执行后,应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五查”。无法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或者查询不到相关财产信息的,要在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可能隐匿、转移财产所在地进行必要调查。

 第三条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前,应当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对被执行人采取的惩戒措施、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及时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

 第四条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裁定书,应当在执行监督庭作出裁决后五日内依法送达当事人,并按照规定办理结案手续,裁定书一律在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网公开。

 第五条 对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案件,确定专门人员进行单独管理。

 第六条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应进行动态管理,在结案后做好以下工作:

(一)五年内每6个月依职权主动、集中对涉案被执行人的财产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的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省法院的全省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进行再调查。对于查询反馈的信息和结果,要及时告知申请执行人。对于查询后发现有财产,并且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应当及时恢复执行。

 涉民生、交通肇事、损坏赔偿、矛盾易激化等特殊类案

件不受上述调查次数及时间的限制。

(二)接收并核查申请执行人提供的执行线索。对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案件,动态管理人应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执行线索,到被执行人的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调查了解被执行人行踪,并附有调查笔录。

(三)因被执行人财产不具备执行条件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申请执行人申请继续查封、冻结等强制措施的,应当依法采取续封、续冻等措施。

(四)对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案件,一律对被执行人进行布控。

 第七条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送达申请执行人以后,执行人员应当在七日内将相关案件信息节点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建立的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信息库,并通过该信息库统一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执行案件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法院发现案件具备恢复执行条件,应依职权恢复执行。

 第九条 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应提交下列文件和证明:

(一)恢复执行申请书;

(二)原执行依据副本;

(三)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副本;

(四)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以及联系方式;

(五)当事人信息及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的相关证据材料。

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申请材料不全或财产线索不清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执行人进行补正后重新申请。

第十条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由执行监督庭审查、合议、作出裁定。

  第十一条 案件恢复执行后,需要再次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参照本规定办理。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云和县人民法院办公室                    201762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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