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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纸合同被判无效 农村房屋买卖需谨慎
时间:2016-11-24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分享到:

周某,景宁县某村村民,多年前与妻子陈某来到云和县城打工。几年辛苦劳作存了一些钱,便想着在云和买个小房子,有个真正属于自己的家。

毕竟钱也不多,商品房肯定是买不起,听说很多景宁老乡在云和买了农村自建房,周某夫妇便也四处寻找这样的房源。

20137月,两人问房问到了赵某处。赵某表示自己有块空地正要建房,审批手续已经办好了,但是苦于没钱动不了工,若是周某能先付一部分钱的话,房子可以便宜一点卖给他。经过仔细思量,周某夫妇俩同意了。

双方讨价还价后,于715日签订《购房协议》,赵某将其坐落于云和县凤凰山街道某村的自建房(村集体土地)二或三层(以抽签为准)及车库作价35万元出卖给周某。周某预先支付了购房款15万元。房子很快开工了。

然而,第一层还没建好时,云和县国土资源局却向赵某送达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房子没得建了。

周某夫妇这才知道,原来赵某只取得了56平米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其在建的112平米的房子是与别人共建的,另一人并没办好审批手续。

眼看房子目前是建不了了,周某夫妇便让赵某归还预付的15万购房款。赵某以各种理由推脱,让其再等等,说手续很快能批下来。一直到20142月份,手续还是没有办来,周某让赵某还钱,赵某却说没有钱了,要三四年分期归还。这下周某夫妻急了,辛辛苦苦挣来的这点钱,房子没买来,却套在别人那里。于是便将赵某夫妻起诉到了法院。

云和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权利,具有特定的人身属性,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权享有。涉案的农村房屋是建筑在宅基地之上,为土地附着物,具有不可分离性。而原、被告系不同县城的非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故双方签订的《购房协议》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依法认定无效。根据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因该合同取得财产应相互返还。至于利息问题,该院认为原告自身对于造成购房协议无效的后果存在一定的过错责任,故对其主张的利息请求不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云和法院依法判决原被告签订的购房协议无效,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原告购房款15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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