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哥哥起诉妹妹索要父母遗产15万,法院判给2000元
时间:2016-10-09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分享到:

作为家里的长子,本该是孝敬父母的好榜样,爱护弟妹的好大哥,而云和一男子却于此背道而驰。甚至在父母去世后将妹妹告到了法院,要求判令继承父母合法遗产15万元。不过,云和法院审理后却只酌情判给他2000元。

刘家有四个孩子,分别是刘蒙、刘、刘靖、刘云(均为化名),其中刘蒙是家里的老大,今年58岁的,妹妹刘红今年56岁。父母亲年迈,身体不太好。

为让两老有足够的经济来源以保障晚年生活,200610月,兄弟姐妹四人共同订立了一份《家庭协议》,约定每人每月分担照顾父母费用300元并分担不能报销的一切医疗费用,还约定了父母房子的处理办法。

2007年后,两老除生病住院外均住自己家,女儿刘红与他们共同生活。2013年两位老人先后去世。

多年下来,大儿子刘蒙只去医院看过父母一两次,并且没有按约定支付每月300元的费用。

父母去世后,法定继承一案在2014年经过法院调解,房子转让款已按调解书分配完毕。另有丧葬费结余8.8万元,除了老大刘蒙外,其余三姐弟各分配了2.2万元。刘红认为,老大刘蒙若要分该份额2.2万元,应按《家庭协议》支付2007-2013年父母与刘红一起住期间应付而未付的每月300元补助给刘红,刘蒙未支付。

20162月,刘蒙向法院递交了一纸诉状,称父母死后留有合法遗产隐藏未清,包括养老金、节日慰问金等等,加上利息共计100多万元,要求判令自己继承父母合法遗产15万元。

对于刘蒙主张的“流动资产”,他并没能提供相应证据来证明确实存在,刘红也不认可,云和法院不予认定。至于丧葬费(包含一次性抚恤金)结余,法院认为,这不属于继承法规定的遗产,但可以参照继承法规定分配。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抚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抚养能力和有抚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抚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云和法院认为,在这起案件中,刘红和父母共同生活,刘蒙虽然未证明其对父母尽到物质上的抚养义务,但也曾经到医院看过父母,可算是尽到一点精神上的抚养义务,故参照继承法规定,可以适当分得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结余款,酌情确定被告刘分给原告刘蒙2000元,同时,驳回原告刘蒙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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