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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和县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云和县人民法院立案公开细则(试行)》等六项公开细则的通知
时间:2013-10-15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分享到:

本院各部门:

为全面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进一步加强司法民主,切实提高司法公信力,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和公正廉洁执法,根据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本院实际,制定了《云和县人民法院立案公开细则(试行)》、《云和县人民法院庭审公开细则(试行)》《云和县人民法院执行公开细则(试行)》《云和县人民法院听证公开细则(试行)》《云和县人民法院裁判文书公开细则(试行)》《云和县人民法院审务公开细则(试行)》等六项公开细则。现将该六项公开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和县人民法院立案公开细则(试行)

 

 

进一步提高立案工作的透明度,保障人民群众对人民法院立案工作的知情权和监督权,保证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立案行为,根据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的有关要求,结合本院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案阶段的相关信息应当通过便捷、及时、有效的方式向当事人公开。

第二条  立案阶段的相关信息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不宜公开的情形之外,应当依法公开。

第三条  立案公开实行立案法官负责制。

 

第二章  立案公开的主要内容和方式

第四条  立案公开的主要内容:

(一)各类案件的立案条件;

(二)立案流程;

(三)法律文书样式;

(四)诉讼费用标准;

(五)减缓免交诉讼费条件、程序;

(六)当事人的重要权利义务;

(七)诉讼和执行风险提示;

(八)可选择的诉讼外解决方式;

(九)其他依法可以公开的相关立案信息。

第五条  立案公开的方式:

(一)在法院网站上公布;

  (二)编制、印发诉讼指南;

 (三)设立立案信息公开厅、公开栏、电子显示屏、触摸屏;

  (四)开通立案公开服务热线;

(五)便于公众知晓的其他形式。

 

第三章  立案公开的程序

第六条  立案工作人员接收当事人的材料时,应当以口头方式告诉当事人立案受理的条件和立案流程,发放诉讼指南。

诉讼指南应当包括起诉条件、当事人的重要权利和义务、诉讼和执行风险提示、诉讼费用的收费标准、举证责任、诉讼外纠纷解决方式、主要法律文书样式等内容。立案庭可以制作书面和电子版等多种公开形式的诉讼指南,并及时更新。

第七条  经审查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立案工作人员应当以电话、邮寄等方式通知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当事人减免缓交诉讼费用的条件和程序,并告知当事人可以通过立案调解或诉前调解等诉讼外的方式解决纠纷。

第八条  对于立案受理的情况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条件成熟时,可以采取书面与网上告知相结合的方式告知当事人。

第九条  经审查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后,立案工作人员应当及时送达受理通知书,告知当事人主要诉讼权利和义务、举证责任、诉讼风险和诉讼外纠纷解决方式。

第十条  经审查不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立案工作人员应当及时退回诉状,告知当事人不能受理的理由。当事人仍坚持起诉的,可以裁定或书面告知不予受理,并送达不予受理裁定书、不予受理再审通知书、驳回再审申请裁定书或者其他形式的书面通知书。如不属于法院管辖的,可告知当事人诉讼外的其他救济途径。

第十一条  对依法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等重大、疑难案件,可以适用立案听证程序。具体程序参照《云和县人民法院听证公开细则》进行。

第十二条  对社会影响极大、群众关注度极高的立案相关信息,法院可以采取法院网站以及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第十三条  法院网站应当公开法律文书样式,诉讼指南,向当事人公开案件登记和受理情况。

 

第四章  立案公开的监督和保障

第十四条  立案庭主管人员和法院监察机构对立案公开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五条  立案大厅应当向公众公开立案接待电话、监督电话和立案投诉信箱等。

立案工作应当遵循办事公开的原则,公开服务承诺、立案工作流程、工作人员管理制度。制作立案大厅工作人员工作卡,上面应当载明工作人员的姓名、相片、监督联系方式,以便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六条  确立立案工作人员责任追究制。立案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严重后果的,由立案庭主管人员或法院监察机构责令其改正,并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没有依照本规定公开的;

(二)公开法律禁止公开的;

(三)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十  本细则由本院负责解释。

第十  细则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云和县人民法院庭审公开细则(试行)

  

 

为规范庭审行为、提高庭审水平、提高司法能力、促进司法公正,根据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的有关要求,结合本院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  庭审准备工作

第一条  人民法院经审查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应当制作《案件受理通知书》,并在三日内送达提起机关或相关当事人。

第二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案件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后三日内告知当事人,并向被诉方当事人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及相关证据材料,随文发送《廉政监督卡》。

第三条  刑事案件在开庭前三日,将开庭通知书、开庭传票和出庭通知书分别送达公诉机关、当事人和辩护人、法定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翻译人员等。如需为被告人指定辩护人的,应当在开庭前十日将指定辩护通知书和起诉书副本送交提供法律援助的机构。

第四条  民事案件在开庭前三日,将开庭传票、出庭通知书分别送达当事人和代理人、法定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公开开庭的案件还应发布开庭公告。

 

 

第二章   旁听公开

第五条  依法公开审理的案件,公民可以旁听,但精神病人、醉酒的人、未经人民法院批准的未成年人以及其他不宜旁听的人除外。

第六条  参与旁听的人员办理相关登记手续,经过安检,并将随身携带物品予以寄存后,可进入法庭旁听。

第七条  旁听本县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庭审,实施《旁听证》管理。

第八条  团体参加旁听的,应当在开庭前三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本院将根据参加旁听人数等情况安排开庭场所。

 

第三章  庭审公开

第九条  庭审活动应当在审判法庭进行。需要巡回依法公开审理的,应当选择适当的场所进行。

第十条  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对于依据法定事由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审判员必须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及法律依据。

第十一条  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的案件,应对向当事人宣布合议庭成员名单,并保障当事人包括申请回避权在内的各项诉讼权利。

第十二条  下列三种案件不公开审理:(1)涉及国家机密的案件;(2)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3)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

离婚当事人和涉及商业秘密案件的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第十三条  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均应公开进行。所有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能当庭认证的应当当庭予以认证。

第十四条  所有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展示。下列两种情况应在庭审中说明并记录在案:对多组证据已经庭前交换质证的;证人、鉴定人因客观原因不能到庭的。当庭认证的,应说明认证理由,庭后评析论证的,应在裁判文书中说明认证理由。

第十五条  对于法律规定不公开的,或法律未明确规定,但根据案情如果公开某种事项不利于化解矛盾、解决纷争,对审判效果有重大不良影响的,不应公开。案件的评议过程以及其他涉及审判机密的内容,不应公开。

第四章  宣判公开

第十六条  各类案件的宣判(包括委托宣判),必须依法公开进行。

第十七条  案件宣判时,审判员及书记员均必须到场。审判员应当庭向接受宣判的当事人宣读裁判文书的事实、理由和主文部分;并向当事人说明裁判理由及依据,同时亦应向当事人交待必要的诉讼权利,询问当事人对裁判结果的具体意见。

第十八条  宣判应制作宣判笔录,记明有关宣判事宜,并由当事人审阅无误后签字。当事人拒签的,应在笔录中注明。如无法律规定的情形,不得以送达方式代替宣判。

第十九条  案件宣判后,裁判文书应当庭由当事人签收;当庭宣判的案件,必须在法定时限内向当事人送达书面裁判文书。

第二十条  开庭或宣判的案件,如需要录像或拍照的,应根据最高院法发[2010]33号文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  法庭警卫工作

第二十一条  法警在进行安检和庭审警卫工作时,应做到文明执法。

第二十二条  值庭法警为维护法庭的安全,有权对可疑人员进行询问和检查。当事人或旁听群众哄闹或冲击法庭时,值庭法警应当予以制止,必要时应对旁听群众进行疏导。

 

第六章  新闻记者采访相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  对外宣传工作由办公室统一负责。正在审理中的案件不得接受新闻单位的采访,已生效案件,需报分管院领导同意后方可接受采访。

二十四  根据需要在审判法庭设立媒体席,经人民法院许可,新闻记者方可录音、录相、摄影、转播庭审实况。为便于与新闻单位建立稳定的联系,法院可向新闻单位发放采访证。

 

第七章  庭审观摩及现场直播的相关规定

二十五  应不定期推选社会影响较大,群众普遍关注的案件开展庭审观摩,自觉接受人大、政协、纪委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在必要时可进行庭审活动的现场直播。对庭审直播应把握以下三个原则:一是有利于对司法审判的社会监督;二是有利于普及、传播法律知识;三是有利于审判案件的顺利进行。

 

第八章  其他规定

二十六  本细则由本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细则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云和县人民法院执行公开细则(试行)

 

 

为增强法院执行工作的透明度,保障当事人知情权与监督权,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的有关要求,结合本院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  执行案件公开的范围及方式

第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及时向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公开执行案件信息,但下列事项除外:

(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
   
(二)执行工作秘密。

第二条  人民法院通过以下方式公开执行信息:

(一)送达法律文书、通知、发布公告等书面方式;

(二)口头告知、电话通知等口头方式;

(三)互联网、手机短信等电子信息方式。

执行局负责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系统的信息录入工作,并对案件录入情况进行定期检查,确保所有执行案件信息能够及时、准确、完整的录入到系统,方便当事人查询案件进度。

 

第二章  执行案件公开的内容与程序

第三条  公开执行案件启动程序。人民法院要公开执行案件的立案条件,并及时将立案的有关情况、当事人在执行程序中的权利和义务及其应当承担的风险,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对于执行申请审查不予立案的,应当将不予立案的法律依据和理由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告知申请执行人救济的途径和方式。立案后裁定不予执行的,应在裁定书中写明法律依据和认定理由,并告知申请执行人权利救济的途径和方式。 

   第四条  公开执行案件收费标准。人民法院应当将执行案件收费标准及减缓免条件予以明确公布,便于执行案件当事人查询。要规范执行实际支出费用的手续,支出项目必须有相关的票据存档备查。结案时,执行人员应当出具费用结算单和有关凭证,由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确认,并进行费用核对结算。 

第五条  公开执行人员及必要的联系方式。执行案件立案后,应及时将案件承办人(或执行组成员)及联系方式告知双方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提出申请回避的权利和接受监督的方式方法。 

第六条  公开财产调查情况。对依职权进行的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调查情况,应主动告知申请执行人或委托代理人。对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进行调查的,应当及时将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涉及本细则第一条情形的除外。

第七条  公开执行措施及强制措施采取情况。采取查封、扣押、冻结、划拨等执行措施的,应当依法制作裁定书送达被执行人,并在实施执行措施后将有关情况及时告知双方当事人。 

第八条  公开财产评估拍卖过程及结果。对拟评估、拍卖或者变卖被执行人财产的,应当告知双方当事人,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进行。评估结束后,应当及时向双方当事人送达评估报告。拍卖或变卖结束后,应当及时将结果书面告知当事人。 

   第九条  公开执行款物分配及交接情况。要建立执行款物交接制度,严格执行款物交接手续,对相关交接手续必须存档备查。对涉及到多个申请执行人或者多个债权人参与分配的案件,应当公开执行款物分配方案,必要时召集各方当事人举行听证会,使当事人有机会参与执行工作的重要过程。 

  第十条  公开异议、复议案件审查过程及结果。人民法院在审查执行异议、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公证文书等申请时,应当公开听证进行审查,但对事实清楚、法律关系简单、争议不大的案件可以不召开听证会,予以书面审查。 

第十一条  依职权对案件中止、终结执行,如当事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公开听证。

第十二条  公开案件执行进展情况。在执行过程中,执行人员应当主动向申请执行人通报案件执行进展情况。对在法定期限内不能执结、需要延长执行期限的案件,执行人员必须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案件执行情况以及不能及时执结的原因,并说明即将采取的措施。申请执行人或其代理人要求了解案件执行的进展情况及其他有关情况的,案件承办人应向其如实通报法院已经完成的执行工作情况和下一步开展执行工作的计划。 

第十三条  公开执行文书材料。执行过程中形成的各种法律文书和相关材料,凡是能够公开的,都必须予以公开。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申请查阅执行卷宗的,人民法院应当允许其查阅、抄录、复制执行卷正卷中的有关材料。 

第十四条  公开信访案件办理过程和结果。人民法院在办理执行信访案件过程中,要公开信访案件的办理情况、办理过程和办理结果,并书面或口头答复信访单位和个人。

第十五条  公开逾期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信息。通过报纸、网络等媒体公布逾期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的基本信息、财产状况、执行标的等信息。

 

第三章  其他规定

第十  本细则由本院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云和县人民法院听证公开细则(试行)

 

 

为保障公民和法人的权利,强化审判监督,提高办案的质量和效率,增强司法活动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根据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的有关要求,结合本院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司法听证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管辖权异议案件、保全异议案件、执行异议案件和信访复查等案件中,为了查明案件事实、保障各方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公正合理地实施司法权,在作出司法决定前,通过公开形式组织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进行举证、质证和辩论的程序。 

第二条  人民法院适用听证程序审理的案件要做到认定事实公开,法律适用公开,审理程序公开,保证审判工作的透明度。

第三条  听证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依法不宜公开进行的情形外,应当公开进行。

第四条  听证参照诉讼法相关规定实行回避制度。

第五条  听证当事人在听证过程中享有平等的权利。

 

第二章  听证主体

第六条  听证由负责案件审理的部门组织进行。依法组成合议庭的,合议庭成员共同参加。案情简单并经所辖庭负责人同意,可以由主审人员主持进行。

第七条  听证当事人是与举行听证活动有利害关系的参与人,包括原案件当事人、第三人、异议人、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

第八条  听证当事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委托代理权;

(二)申请回避权;

(三)获得听证通知和了解听证内容的权利;

(四)申请不公开听证的权利;

(五)陈述、申辩与质证的权利;

(六)和解的权利;

(七)申请听证和放弃听证的权利。

第九条 听证当事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时出庭参加听证的义务;

(二)遵守听证纪律的义务;

(三)履行裁决的义务。

 

第三章  司法听证适用的种类

第十条  对依法提出管辖权异议需要作出裁决的案件,可适用听证程序。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在诉讼保全的过程中,案外人对保全标的提出异议并递交书面申请的,应当召集案件当事人、异议人举行听证,审查保全异议是否成立。

第十二条  下列执行案件适用听证程序

(一)作出追加或变更被执行主体的裁定,应该列明追加或变更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并在裁定书末部写明被追加、变更被执行主体不服裁定有15日的异议期限。被追加或变更的被执行主体在接到裁定书之日起15日内提出异议的,应进行听证;

(二)认为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职权需裁定中止、终结执行的案件,应当进行听证;

(三)多个债权人申请执行同一债务人,应当通知所有要求参加分配的债权人到庭听证;

(四)变更执行措施等认为需要听证的情形。

第十三条  认定无理访案件应按照省委政法委相关要求组织听证。

第十四条  对涉及人数众多、群众反映强烈、争议较大、多次上访以及在社会上引起重大影响的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或提供新证据的信访案件应当组织听证。

第十五条  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启动听证程序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听证程序

第十六条  听证前的准备工作:

(一) 认真阅卷,熟悉案情,核对有关证据和材料,确定听证的重点和提纲;

(二) 根据具体案情,确定听证参加人;

(三) 确定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的地点原则上应在法庭内进行,也可以根据方便原则就地进行;

(四) 在听证三日前向听证参加人送达《听证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件,告知召开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及合议庭组成人员;

(五) 将一方当事人的异议书、申请书等据以听证的文书及相关证据材料送达给对方当事人。

第十七条  经人民法院确定参加听证的人员,有义务出庭参加听证。异议人、听证申请人无正当理由缺席的,视为自动撤回异议或申请请求。听证相对人无正当理由缺席的,不影响法院听证程序的进行。

第十八条  听证程序:

(一) 书记员查明听证当事人是否到庭(场),并核对到庭当事人的身份;

(二) 书记员宣布听证纪律;

(三) 书记员向听证主持人报告听证准备工作情况及听证当事人到庭情况;

(四) 听证主持人说明听证会召开的原因、程序等事项,并宣布听证开始;

(五) 听证主持人告知听证当事人相关的权利和义务;

(六) 听证主持人宣布审理法官及书记员名单,并征询听证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

第十九条  听证调查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 申请听证人或异议人陈述异议(申请)理由、事实和请求,并提供相应的证据;

(二) 相对人、其他当事人分别进行申辩,对异议人或申请人的主张承认或进行反驳,并提供相应的证据;

(三) 听证主持人归纳争议的焦点及听证的重点,并征求各方当事人的意见;

(四) 各方对争议焦点无异议后,听证主持人要求听证当事人围绕争议焦点问题进行质证和辩论。焦点问题多于一个的,可分别进行质证和辩论;

(五) 先由异议人就争议焦点问题发表意见,随后各方当事人依次发表意见,出示或宣读各自提供的证据,并与其他各方进行质证;

(六) 听证参加人经听证主持人许可,可就对方出示的证据发问。各方当事人之间可就有关证据问题互相提问和辩论;

(七) 听证法官根据质证的进展情况,出示人民法院调查收集的证据,并就有关问题要求听证当事人回答,并听取其他当事人的意见。

第二十条  在听证过程中,需证人出庭作证的,可通知证人出庭,有关当事人有权对证人陈述的证词提问。

第二十一条  质证辩论终结,由听证主持人征询听证当事人最后意见,如有和解意向的,应积极组织听证当事人自行和解。

第二十二条  书记员应当将听证的全部活动记入笔录,听证笔录由所有出庭参加听证的人员审核无误后签名。拒绝签名的,记明情况附卷。

第二十三条  听证记录及在听证中收集的其他证据材料,是作出裁决的依据之一。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本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云和县人民法院裁判文书公开细则(试行)

 

 

为进一步完善和规范裁判文书公开工作,增强司法裁判的透明度,督促审判人员全面提高裁判文书制作质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有关要求,结合本院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  裁判文书公开的范围

第一条  本院各类一审、再审生效判决书可以在互联网上发布,但第三条、第五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第二条  维持原判的刑事裁定、裁判文书补正裁定可以在互联网上发布,其他裁定书、决定书可不予发布。

第三条  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案件的裁判文书不得在互联网上发布。

第四条  调解书不在互联网上发布。

第五条  裁判文书公开的例外情形:

(一)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在法院的送达回证上明确要求不接受其裁判文书在互联网上发布并说明理由,经相关审判业务部门审查认为其理由成立的;

(二)敏感性、群体性案件或其他社会影响较大案件的裁判文书,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认为在互联网上公布有可能产生负面影响的。

第六条  没有在互联网上发布的裁判文书,均应在本院内网上予以发布。

 

第二章  裁判文书公开的方式

第七条  裁判文书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公开:

(一)在法院内网裁判文书栏公开;

(二)在法院门户网站上公开;

(三)根据法制宣传、法学研究、案例指导、统一裁判标准的需要,以集中编印、刊登的方式公开。

 

第三章  裁判文书公开的格式

第八条  承办人应进一步增强工作责任心,认真书写,仔细校对,规范裁判文书格式,应当充分表述当事人的诉辩意见、证据的采信理由、事实的认定、适用法律的推理与解释过程,做到说理公开,说理充分,提高裁判文书质量。

第九条  下列情形外,不得擅自对上网裁判文书的电子文本进行任何改动:

(一)对于拟公开的裁判文书,业务庭应当删除电子文本中当事人、证人的相关涉密信息。

(二)  当事人为自然人的,一般应保留当事人姓名、性别和年龄,其余信息删除;但暴力犯罪被害人的姓名以“张××”、“王××”等代替。

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保留其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姓名、性别和年龄,其余信息删除。

(三)  证人及受害人的姓名以“张××”、“王××”等代替,其余信息删除。

第十条  为方便查询检索,承办人应将拟公开裁判文书统一以案件名称命名,案件名称表述为“当事人+案由+文书种类”。如:民事案件一审判决书可表述为“××公司诉××公司拍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第四章  裁判文书上网公开的程序

第十一条  裁判文书上网公开实行审批制,是否公开均由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审定。

第十二条  承办人在裁判文书生效后五个工作日内应将裁判文书的正本报送庭长审批。报送时,可提出“拟公开”或“拟不公开”的建议并注明理由。

第十三条  裁判文书公开的审批人要认真负责,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公开范围、方式、格式、审批程序进行审核,对属于公开范围的裁判文书,应在三个工作日内批准公开;对不属于公开范围的裁判文书,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决定不予公开并注明原因。

第十四条  经过审核,准予公开的裁判文书,各业务部门应在每月第十个工作日前将上月的裁判文书在本院门户网站上予以发布。

第十五条  已上网裁判文书中发现笔误的,应由原合议庭作出补正裁定后,将补正裁定按前述程序上网公布,不得直接改正原上网文书。

十六条 实行裁判文书上网情况月报告制度。各业务部门于每月二十四日前将裁判文书上网情况送院办公室统计员处。

十七  院办公室应加强裁判文书上网情况的督促检查工作,定期或不定期对各部门的裁判文书上网情况进行抽查检验。对不按时将裁判文书提交审批、审批不及时、未经审批擅自上网、审批后擅自改动上网、审批把关不严、不上网认定随意、拖延上网、有意规避上网等的相关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

 

第五章  裁判文书公开的其他途径

第十八条  本院根据法制宣传、法学研究、案例指导、统一裁判标准的需要,以集中编印、刊登的方式公开裁判文书的,由本院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本院组织裁判文书评比后,应将评选出的优秀裁判文书以集中编印的方式公开。

 

第六章  意见建议的收集和反馈

第二十条  本院各部门均应注意收集社会各界对裁判文书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一条  办公室每年应随机抽取一定比例的已公开裁判文书,向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律师协会等征求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二条  各部门收集的涉及本院裁判文书和相关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应及时通知相关业务部门,由相关业务部门落实回复或答疑,并将回复或答疑情况一并告知本院办公室。

第二十三条  院办公室定期对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进行汇总整理,并对本院各业务部门的回复进行总结归纳。

 

第七章  其他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本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细则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云和县人民法院审务公开细则(试行)

 

             

为进一步提高法院审务工作的公开度和透明度, 最大限度地满足人民群众对法院各项审判、执行工作的知情权,方便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有关要求,结合本院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  审务公开的内容

第一条  应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公开审务信息,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情况的除外。

第二条  审务公开内容指法院工作报告、规范性文件、审判指导意见、案件流程查询、排期公告、送达公告、执行信息、执行指南、法学研究等。

第二章  审务公开的方式

第三条   通过以下方式实现审务公开:

(一)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或主流媒体发布;

(二)通过开展公众开放日等活动形式发布;

(三)通过人民法院门户网站发布;

(四)通过短信平台发布;

(五)通过法院立案大厅告示牌和电子显示屏发布;

(六)其他公开审务信息的方式发布。

         第三章  审务公开的组成制度

第四条  实行立案公开制度。向社会全面公开各类案件的立案标准及程序,立案工作职责等。

第五条  实行收费公开制度。所有诉讼收费一律公开收费项目、标准和范围,坚决杜绝违规收费。同时,公开诉讼费减、免、缓的条件和相关规定。

第六条  实行诉讼指导制度。印制《诉讼指南》,置于立案大厅、接待室,供当事人免费取阅。

第七条  实行庭审公开制度。案件庭审实行全过程公开,法官应及时阐明举证、质证、认证情况,使当事人明确了解庭审过程,保障当事人知悉庭审记录的全部内容。

第八条  实行案件旁听和审判法庭开放制度。通过电子显示屏、法院公告栏、法院网站等形式向社会公布案件开庭时间、地点及允许公民凭身份证旁听公开审理的案件;对社会关注的典型案件和有影响的重点案件,主动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执法执纪监督员旁听案件审理;对纪委、学校、企业等单位有组织的旁听,可以进行预约,本院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审判法庭可择期对社会开放。

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

第九条  实行延长审限、执行期限告知制度。对于案件在法定期限内确因法定事由未能结案,经审批程序办理了延长审理、执行期限手续的案件,应当在批准之日起3日内书面通知当事人。依法延长案件审理期限的,在及时通知当事人的同时,在法院公告栏中将案号、当事人、延长事由、延长时间、批准机关等内容予以公示,接受当事人及社会监督。

第十条  实行裁判文书公开制度。将生效裁判文书通过适当的方式公开,允许公民凭身份证在档案室或者通过电子触摸屏等方式查阅生效裁判文书,选择部分生效裁判文书在《云和法院网》定期公布。

第十一条  实行执行工作公开制度。实行案件执行全过程公开,对于执行立案、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执行强制措施以及执行中依法作出的决定、裁定等,要及时公开。积极建立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消除“暗箱操作”。

第十二条   本院各庭、处、室各自负责云和法院网站对应专栏的内容更新。

第十三条  应及时将干警个人重大事项、述职述廉情况,干部奖惩、调动、任免,公务员录用等组织人事情况,通过内网等形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并逐步建立比较完善的内部事务公开制度。

第十四条  应进一步强化审务公开目标管理责任制,把审务公开工作纳入对各庭目标管理与绩效考核内容之中,确保审务公开工作落到实处。

第十五条  推行面向社会的举报制度。通过《云和法院网》面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和举报(电子)信箱。当事人对法院审判、执行工作的意见,对法官司法纪律、作风和廉洁等方面的情况,均可向法院监察室反映或举报。经调查属实的,严格按规定处理;实名举报的,将查处结果反馈给举报人。

    第四章  其他规定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本院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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