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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云和县人民法院廉政风险预警制度》的通 知
时间:2013-10-15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分享到:

本院各部门:

《云和县人民法院廉政风险预警制度》已于近日经院党组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1、《云和县人民法院廉政风险预警制度》

    2、《无过错预警通知书》

    3、《过错预警通知书》

 

O一一年三月三十日

 

 

云和县人民法院廉政风险预警制度(试行)

 

为推进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落实廉政风险防控措施,从源头上防控腐败,特制定廉政风险预警制度。

一、预警目的

通过对部门、干部职工进行廉政风险预警,让具有较高廉政风险的单位、部门、干部职工得到及时提醒和监督,让苗头性、倾向性廉政风险得到及时发现和处置,让有轻微过错的干部职工及时得到警示和教育,化解廉政风险,有效预防腐败。

二、预警对象

部门、干部职工。

三、预警级别

预警类别按有无过错,分为无过错预警和过错预警。无过错预警为D级(绿色)预警,进行事前、事中提醒。过错预警分为C级(蓝色)、B级(黄色)、A级(红色)预警,进行事中、事后监督。过错预警级别按扣分分数进行划分,扣分采用12分制,扣分在1-4分的启动C级预警,扣分在5-8的启动B级预警,扣分在9-12分的启动A级预警。

四、预警信息

(一)信息收集

1、单位内部收集

1)本单位信访机构受理并查实;

2)本单位考核发现;

3)平时检查发现;

4)过错对象主动说明;

5)民主测评发现;

6)其它有效途径。

2、外部收集

1)其它单位信访反馈;

2)效能行风监督员反馈;

3)机关效能投诉;

4)其它单位检查考核发现并反馈;

5)执纪执法部门查处的案件反馈;

6)其它有效途径。

(二)信息处理

1、对已经查实有过错的信息,按本制度扣分并给予启动相应预警。

2、对未经核实的信息,经核实有过错的,按本制度扣分并给予启动相应预警。

3、对苗头性、倾向性和一些无法核实但可能存在廉政风险的信息,按本制度启动无过错预警。

五、预警响应

预警响应由单位纪检监察组织实施。

出现无过错预警相关情形的,向预警对象发《无过错预警通知书》,并进行检查落实。出现过错预警相关情形的,向预警对象发《过错预警通知书》,预警对象必须按规定要求和时限整改,C级(蓝色)预警一般要求在5个工作日内整改;B级(黄色)、A级(红色)预警一般要求在10个工作日内整改。按要求和时限整改完毕的,消除预警和扣分。

过错事实认定前应当经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对合理的陈述和申辩应当予以采纳。对过错预警必须制作《过错预警通知书》,《过错预警通知书》应当写明过错事实、整改期限和要求。

六、预警内容及扣分标准

(一)无过错预警内容

1、重要审判、执行权;

2、重要组织人事权;

3、重大财务处置权;

4、其他依法实施的重要权力;

5、苗头性、倾向性问题;

6、其它认为需要预警的行为。

(二)过错预警内容及扣分标准

1、对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不重视,导致风险排查不全面,风险等级评估不合理,防控措施构建不完善,对象为个人的,扣1分;对象为部门的,扣2分。

2、违反效能建设有关规定,被批评教育的,扣1分;被通报批评的,扣2分;被书面告诫的,扣4分;同一部门,年度内发生2起及以上效能问题的,部门扣5分。

3、因疏忽造成工作失误,情节轻微的,扣1分;情节较重或出现被上级部门责令整改、通报等情况的,扣4分。

4、制度落实不到位,违反业务流程,违规操作,对象为个人的,情节轻微扣2分,情节较重扣5分;对象为部门的,情节轻微扣4分,情节较重扣6分。

5、年度述职述廉及民主测评,“基本满意”和“不满意”票占三分之一(含)以上一半(不含)以下的,扣2分;“基本满意”和“不满意”票占一半(含)以上的,扣7分。

6、被县纪委信访谈话的,扣1分,被信访谈话且要求整改的,扣4分。

7、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被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处以行政拘留以上处罚的,扣8分。

8、违法违纪行为被查实,给予撤职(不含)以下党政纪处分的,扣8分,所在部门扣5分;给予撤职(含)以上党政纪处分的,扣11分,所在部门扣8分。

9、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保留公职的,扣12分,所在部门扣9分;开除公职,所在部门扣12分。

10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的问题,领导干部负有主管领导责任的,扣2分,负有直接责任的,扣5分。

11、未按规定进行家庭财产申报、述职述廉报告、个人重大事项报告的,每例扣1分;报告后未按批准意见执行 ,扣4分。

12、年度内因同一过错内容被再次扣分的,在原扣分基础上加扣2分。

13、同一行为符合两条或两条以上预警内容的,扣分就高执行。

14、其他过错内容视情节轻重酌情扣分。

七、其他内容

1、本制度由院纪检组负责解释。

2、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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