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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和县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在审判工作中防止法院内部人员干扰办案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时间:2013-10-15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分享到:

本院各部门:

《关于在审判工作中防止法院内部人员干扰办案的若干规定》已于近日经院党组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1、《关于在审判工作中防止法院内部人员干扰办案的若干规定》

    2、《云和法院非职务行为过问案件登记表》

  

 

 

 

 

 

 

O一一年三月三十日

 

 

 

 

 

 

 

 

 

 

 

 

 

 

 

 

 

 

 

 

 

 

 

 

 

 

 

 

 

云和县人民法院关于在审判工作中

防止法院内部人员干扰办案的若干规定(试行)

 

为防止法院内部人员干扰办案工作,保证公正廉洁司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院工作人员不得私下接触本人审理案件的案件当事人及其亲属、代理人、辩护人或者其他关系人。

因不明情况或者其他原因接触上述人员并可能引起社会公众及该案其他当事人合理怀疑的,应当自行申请回避。

第二条  本院工作人员及退休人员不得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及其亲属、代理人、辩护人或者其他关系人转递涉案材料;不得违反规定打听正在办理的案件情况;不得以任何理由为案件当事人说情打招呼。

第三条  本院工作人员及退休人员在职责范围之外收到案件当事人及其亲属、代理人、辩护人或者其他关系人递交、邮寄的涉案材料,应当送交本院立案信访部门处理;不得直接转交案件承办法院、案件承办部门及相关审判组织或者审判人员,也不得在涉案材料上签批任何意见。

第四条  本院领导干部非因履行职责,不得向审判组织和审判人员过问正在办理的案件;不得向审判组织和审判人员批转涉案材料。

第五条  本院领导干部因履行职责需要对正在办理的案件提出指导性意见时,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或者由案件承办人记录在案。

第六条  案件承办人应当将本院领导干部和上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提出指导性意见的批示、函文、记录等文字资料存入案件副卷备查,并在审判组织评议和讨论案件时作出说明。

第七条  对本院工作人员(包括离、退休人员)非因工作需要而为案件当事人、代理人、辩护人、涉案关系人向承办人就个案私下打招呼、说情、请求关照或者以其它方式过问案件的行为,应进行全面登记,填写《非职务行为过问案件登记表》

第八条  填写《非职务行为过问案件登记表》应当一式两份,分别报廉政监察员和分管院领导签字后,一份存入案件副卷,一份送交本院监察部门存入本人廉政档案备查。

第九条  本院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的,应当给予诫免谈话、通报批评或者组织处理;构成违纪的,应当依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的相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本院退休人员违反本规定的,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构成严重违纪的,应当依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的相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条  法院聘用人员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院县纪检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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