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云和县 > 执行信息 > 执行规范性文件 > 我院关于执行的规范性文件
执行案件集约化流程和案管系统信息节点管理制度
时间:2018-05-17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分享到:

执行案件集约化流程和案管系统信息节点管理制度 [暂行规定]

 执行服务专区立案

第一条  立案条件的执行案件,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审查立案,不得违法迟延立案,立案时应收齐以下材料

一、申请人为自然人

(一)申请执行书;

(二)生效裁判文书(判决书、调解书、裁决书等);

(三)身份证复印件;

(四)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材料(如发票、被执行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等)。

二、申请人为法人

(一)申请执行书;

(二)生效裁判文书(判决书、调解书、裁决书等);

(三)法人社会信用代码证、营业执照等复印件;

(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五)法定代表人证明;

(六)(有律师的情况下)律所公函、委托书、律师证复印件;

(七)(有诉讼代理人的情况下)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代理人员工证明、准予担任诉讼代理人决定书。

三、移送类执行案件
(一)移送执行书
(二)生效文书
(三)生效证明

第二条 在立案时应向申请人了解案件及被执行人基本情况,制作谈话笔录,并向申请人发出以下材料:

(一)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

(二)发放执行款账号确认书;

(三)执行案件受理通知书;

(四)执行相关告知材料;

第三条 立案后五日内应发出以下材料:

(一)执行通知书;

(二)限制消费令;

(三)概括性载定;

(四)阳光司法等相应材料。

第四条 立案后五日内采取执行系统网上财产查询,发现网络可控财产四十八小时内采取措施,需线下采取措施的在案件移送时列财产清单交执行员办理。            

第五条 执行案件立案后根据《繁简分流实施意见》随机分案。

第六条 执行服务专区应在财产查询反馈后三个工作日内将案件移送给执行实施团队。

第七条 执行服务专区移送案件至执行实施团队时应有下列材料:

一、初执案件

①执行申请书②当事人提供的材料(身份证复印件、企业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明、委托代理材料等)③当事人提供的证据④生效证明⑤制作材料清单⑥立案信息卡⑦执行案件受理通知书、告知书⑧当事人送达回证⑨申请人笔录⑩执行账号确认书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执行查控财产清单执行告知相关材料

二、恢复执行案件

(一)当事人申请且无法立刻结案:

①恢复申请执行书②当事人身份证信息材料③原执行案件裁定书④案件判决书⑤恢复申请材料清单⑥执行案件受理通知书、告知书⑦当事人送达回证⑧申请人笔录⑨执行帐号确认书⑩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执行查控财产清单执行告知相关材料

(二)当事人申请或执行局移送的可以立即结案的恢复案件:

 ①立案信息卡②当事人身份证信息材料③原执行案件裁定书④案件判决

三、执保案件:

 ①案件移送表②保全裁定书③立案信息卡

执行实施

第八条 执行案件承办人在收案后发现与本案当事人或者诉讼、执行程序代理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行的。应当在收到案件后三个工作日内回避,在向局长汇报后,将案件交由执行服务专区重新分案。

第九条 对执行服务专区立案团队在案件移送时的财产清单需线下采取措施的,由执行案件承办人在发现有财产十日内采取控制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三日内短信告知双方当事人。

银行冻结存款足以履行债务的在一个月内划拨至法院账户,如银行冻结存款不足以履行债务的,在移送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前划拨至法院账户。

第十条 申请人提供线索及被执行人财产申报核实由执行案件承办人调查,及时处理反馈,做到有反馈有材料有笔录。

第十一条 在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的财产符合财产处置条件,无事实争议,由执行案件承办人在财产符合处置条件之日起十五日内制作拍卖裁定并提交给执行监督庭评估。在拍卖成交后需办理过户手续的由案件承办人根据买受人的需要协助办理过户手续。拍卖款须在买受人成功办理过户手续后分配。

第十二条 执行案件承办人应每天查看执行系统网络查询反馈(建议每天早上上班就查看),出差应交由本组执行员或书记员查看,发现财产信息的案件承办人应按照本规定第九条进行处置。

第十三条 案件承办人负责发放执行案款,具备发放条件之日起三十日内发放,不能及时发放的,书面说明理由并经局长审批。

第十四条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前一个月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二次查询,案件承办人在满足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基本要素后制作移送程序终结函移送归档组,由归档组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进行整理后移交执行监督庭。如立案三个月案件仍不能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需向局长汇报案件情况。

第十五条 履行完毕案件,在申请人提交结案报告后三日内移送归档组。

第十六条 终结执行案件,案件承办人在满足终结执行条件后三日内制作移送函移送归档组。

第十七条 执行实施团队移送案件至归档报结团队时一般有下列材料:

①结案信息表②谈话笔录③采取、冻结、解除、撤销强制执行措施的文书材料④执行通知书等阳光司法材料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清单⑥关联案件列表⑦执行查询财产线索清单⑧执行款分配表⑨执行案件收费审批表⑩执行款收付情况一览表传票及送达材料流程节点告知执行案件结案审批表

(一)终本类案件 

 另附下列材料:①拘留材料(下落不明)②申请人终本谈话笔录③终本移送函④限消⑤失信(列入最高院失信名单)⑥限制出入境

(二)终结类案件

撤回终结案件附:申请人撤回申请谈话笔录、撤回执行申请报告。

实体终结案件附:实体终结材料。

(三)完毕类案件

①执行款费进出账发票②结案报告③结案通知书

上述案件如有拍卖程序的,应当另附下列材料:

①财产处置符合处置条件说明评估报告移送函、表、拍卖裁定成交确认书送达及短信告知双方案件执行进度告知 

上述案件如有参与分配的,应另附参与分配材料。

(四)恢复后快速执毕类

①执行款分配表②执行款费进出账发票③执行案件收费审批表④执行款收付情况一览表⑤结案报告⑥结案通知书⑦执行案件结案审批表⑧传票及送达材料⑨流程节点告知

(五)执保类案件

①协助执行通知书②送达材料③结案审批表

执行监督

第十八条 执行监督庭在收到案件承办人移送的委托评估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联系案件当事人摇号选定评估机构,五个工作日内委托评估机构。原则上由执行监督庭协助评估部门现场勘查。由执行监督庭联系案件当事人进行评估机构选择摇号。执行监督庭应督促评估公司十五日内作出评估报告。

第十九条 执行监督庭在收到评估公司评估报告后三日内对评估报告进行基本审查并移交案件承办人,案件承办人在收到评估报告五日内送达并短信告知双方当事人,十五日内提交拍卖。

标的物流拍的在收到执行监督庭告知函三日内决定是否拍卖或者变卖,拍卖后买受人悔拍的在收到执行监督庭告知函三日内决定是否重新拍卖。

第二十条 执行监督庭在收到案件承办人移送的委托拍卖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挂网上公告,原则上由执行监督庭协助现场看样。标的物流拍、悔拍的三个工作日内函告案件承办人,拍卖后及时联系买受人确定过户时间,无需过户的由执行监督庭负责标的物交付,如需过户的在执行监督庭做过户裁定后移送案件承办人。

第二十一条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案件在收到的归档组移送案件后五日内对案件进行审查是否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或终结执行条件,对不符合条件的立即退回归档组。符合条件的三日内制作对应的裁定并上传法律文书。如遇到特殊紧急案件优先审查制作裁定。

第二十二条 执行异议案件由执行监督庭负责。

第二十三条  执行监督庭对每月报结归档后的执案件,应行抽取10%审查,发现问题做好通报处理。

 

 

 

执行案件归档节点管理

第二十四条 执行员移送归档案件遵循先登记后分配的原则,材料交到书记员进行审查,发现材料不全的,各团队按照本规定做好补缺工作,移交给书记员的案件除去需要执监庭制作裁定的时间必在五日内完成归档。

第二十五条 程序终结或撤回类案件须交执行监督庭审核及制作裁定的书记员先将案件材料理全后交于监督庭。

第二十六条 执行系统节点录入,按照第三方评估进行录入,对履行完毕及撤回案件做好屏蔽工作。

(一) 解除限消,材料放入恢复案卷

(二) 撤销拘留,材料放入恢复案卷

(三) 撤销出入境,材料放入恢复案卷

(四) 撤销失信,材料放入恢复案卷

(五) 屏蔽被执行人及案件。

第二十七条 符合归档条件的案件按顺序打好页码,制作好案卷目录进行检查审核通过后再进行归档。(各类案件目录附后)

【附卷材料】①各审批搞及裁定②拘留合议笔录③终结终本评议笔录④撤回评议笔录⑤拍卖评议笔录⑥流程图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事项核对表⑧ 备考表

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
上一篇:下面没有链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