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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渔期非法电鱼被处刑罚
时间:2016-07-08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分享到:

2015425日凌晨3时,月朗星稀,云和县新建大桥桥下浮云河里依稀有个人影,伴随着一束活动灯光。巡查至此的云和水利局执法人员凭多年经验判定:桥下肯定有人在非法电鱼。果不其然,布控搜索后发现了正背着电鱼工具的云和籍男子陈凌(化名)。

据悉,2014319日,丽水市人民政府经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批准发布通告,决定每年实施春季禁渔制度,即每年32012时至62012时,在全市江河、水库等一切天然水域和国有水域,禁止所有捕捞作业。

然而,心存侥理的陈凌却利用自制的整套电鱼工具,包括蓄电池、升压器、捞网、电鱼杆、鱼篓等,使用电瓶电鱼的禁用方法在浮云河里非法捕捞野生溪鱼,所获溪鱼重达0.5公斤,被水利局渔政管理站工作人员当场抓获。

“我就想着电些鱼回来吃,没管是不是禁渔期,没想到对水生态环境造成了这么大的损害,也没意识到自己的行为触犯了法律,我非常后悔。”

2016620日,陈凌积极参加了由云和县法院、公安局、检察院、水利局等部门联合举办的“保护渔业资源,预防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宣传教育活动。20多名非法捕捞水产品的嫌疑人现身说法,并自掏腰包购买了一万多尾鱼苗,在云和紧水滩水域进行生态放养,以弥补因非法捕捞违法行为造成的对水生态环境的破坏。

日前,云和县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被告人陈凌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电力捕鱼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综合陈凌的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依法判处陈凌罚金人民币2000元。

法官提醒:电鱼是一种灭绝式的捕捞方式,会造成鱼类大量死亡,浮游生物、微生物数量增多,严重破坏整个水域的生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将被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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