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法〔2014〕第19号
云和县人民法院
关于印发《2014年度信息宣传调研工作目标及考核细则》的通知
本院各部门:
经院党组研究决定,制定《2014年度信息宣传调研工作目标及考核细则》。现将该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切实贯彻执行。
二○一四年六月十七日
云和县人民法院
信息宣传调研工作目标及考核细则
(2014年度)
为全面加强我院信息、宣传、调研工作,充分调动各部门和各位干警的积极性,进一步增强工作责任感,更好地为领导决策和法院的各项工作服务,根据上级法院相关考核办法,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则
(一)对于本院重要的工作部署、特色经验、创新举措、大要案的审执情况以及实践中遇到的需要领导或上级有关部门重视或解决的问题、困难及建议,均要及时报送信息。
(二)外宣稿件由办公室审核,对重大、敏感案件的报道应经分管院领导审核。未经核实和许可,不得擅自接受新闻媒体采访或向外报送稿件。对于记者采访、公众开放日或其他法制宣传活动,有关部门和人员应积极配合。
(三)调研工作要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及时研究新情况、新问题,重视调研成果的转化、利用,为领导掌握情况、科学决策,推进法院各项工作提供有价值的方案、意见或建议。
(四)对出现紧急信息漏报、迟报、瞒报,或因宣传报道失实、不当造成不良影响甚至严重后果的部门和个人,给予通报批评,并酌情追究部门负责人的领导责任。
二、信息工作
1、为完成中院考核,根据我院实际,各部门信息工作目标任务最低指标为:
(1)刑庭、民一庭、民二庭、执行一局,每季度至少向办公室报送信息3条,全年合计12条,其中经验总结类或问题建议类信息总计不得少于6条。全年被市中院及以上考核刊物录用信息不得少于6条。
(2)立案庭、行政庭、执行二局、审管办,每季度至少向办公室报送并被中院及以上刊物采用的信息2条,全年合计8条,其中经验总结类或问题建议类信息总计不得少于4条。全年被市中院及以上考核刊物录用信息不得少于4条。
(3)执监庭、政治处、监察室、法警大队,每半年至少向办公室报送信息1条,全年合计2条。全年被市中院及以上考核刊物录用信息不得少1条。
2、信息考核刊物范围:市中院编发的《要情专报》、《丽水法院信息》(含普刊、增刊);省高院编发的《要情专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简报》(含《工作信息》、《情况反映》、《涉企专报》)和《综治执行难专报》;最高院编发的《最高人民法院简报》。
3、重大、突发性事件的紧急信息,各部门应在事件发生后半小时内报送分管院领导及办公室。对出现重大紧急信息漏报、迟报、瞒报,造成不良影响甚至严重后果的部门和个人,给予通报批评,并酌情追究部门负责人的领导责任。重大紧急信息报送要求详见附件《关于进一步做好重大紧急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浙高法办〔2014〕5号文件。
4、各部门提供的信息材料,应完成初稿。
5、35周岁以下审判执行人员,每半年须单独向办公室报送经验总结类或问题建议类信息2条,所采编的信息纳入其所在部门考核任务。
6、刑庭、民一庭、民二庭、执行一局、立案庭、行政庭、执行二局、审管办,须确定部门信息员一名,具体负责本部门信息撰写、报送、修改及与办公室的联系沟通等工作。
7、信息年度考核统计期限为
三、宣传工作
为完成中院考核,根据我院实际,各部门宣传工作目标任务最低指标为:
1、刑庭每月需向办公室报送可供宣传的案件素材或成稿2件,合计24件;
2、执行一局、民一庭、民二庭每月报送1件,合计12件;
3、立案庭、行政庭、执行二局、审管办每季度报送1件,合计4件。
4.执监庭、政治处、监察室、法警大队每半年向办公室报送宣传稿件1件,合计2件。
5.35周岁以下审判执行人员,每半年须单独向办公室报送可供宣传的案件或成稿2件,所报宣传纳入其所在部门年度考核任务。
6.各庭室报送可供宣传的案件素材时,需将简要案情、宣传要点、起诉书等提供给办公室参考。如遇案件开庭时间有变化等情况,要及时与办公室联系。
7. 刑庭、执行一局、民一庭、民二庭、立案庭、行政庭、执行二局、审管办须确定部门宣传员一名,负责本部门宣传案件的挖掘、稿件撰写及与办公室的联络沟通等工作。
8.宣传年度考核期限为
四、调研工作
1. 刑庭、执行一局、民一庭、民二庭、立案庭、行政庭、执行二局、审管办全年至少完成一个调研课题(或者一篇论文)。
2.本院35周岁以下的审判执行人员,全年应完成一篇3000字以上的学术论文,并上交办公室。
3. 刑庭、执行一局、民一庭、民二庭每半年向办公室报送指导性案例2篇,合计4篇;行政庭、执行二局每半年向办公室报送指导性案例1篇,合计2篇。
4. 调研考核刊物范围:
(1)调研工作考核认可的报刊参考目录
国家级:法院调研(最高院)、人民司法、法律适用、中国审判、人民法院报、法学研究、中国审判案例要览、中国法院年度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省级:法院调研(省高院)、案例指导(省高院)、浙江审判、法治研究(省法学会)、浙江人大。
市级:丽水审判、丽水法学(市法学会)、丽水人大、丽水研究(市社科联)。
(2)法学核心期刊参考目录
人民司法(最高法院)、法律适用(国家法官学院)、人民检察(最高检)、中国刑事法杂志(最高检)、法学研究(社科院法学所)、环球法律评论(社科院法学所)、中国法学(中国法学会)、知识产权 (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
法学家(中国人民大学)、政法论坛(中国政法大学)、中外法学(北京大学)、政治与法律(上海社科院法学所)、比较法研究(中国政法大学)、行政法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法学(华东政法大学)、法学评论(武汉大学)、法学杂志(北京市法学会)、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现代法学(西南政法大学)、法学论坛(山东省法学会)、法制与社会发展(吉林大学)、当代法学(吉林大学)、法商研究(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5.各庭室要积极申报上级法院的课题项目。对于市级重点课题,刑庭、执行一局、民一庭、民二庭、立案庭、行政庭、执行二局、审管办必须上报一个课题供办公室参考,报分管领导同意后以我院名义向上申请,中标庭室要严格按照时间要求提交课题。
6. 对于来自上级法院和县里有关部门的日常调研任务,涉及条线的部门应积极完成或者配合办公室共同完成。
7.调研工作年度考核统计期限为
五、其他
1.办公室负责在年终时将各部门和个人完成任务情况进行汇总后报送院考核办。
2.未完成指标任务的,取消该部门和个人年度本院评先、评优及立功资格。
3.信息宣传调研工作的完成情况,作为干警提拔使用的重要参考依据。
4.本办法由办公室负责解释,未尽事宜另行研究决定。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附1:
各部门任务分解表
部门 | 信息任务 | 宣传任务 | 调研 任务 | |
| 报送数 | 录用数 | 任务数 | 任务数 |
立案庭 | 8(经验总结类、问题建议类不少于4) | 4 | 每季度1件 全年4件 | 课题1 |
刑 庭 | 12(经验总结类、问题建议类不少于6) | 6 | 每月2件 全年24件 | 指导性案例4、课题1 |
民一庭 | 12(经验总结类、问题建议类不少于6) | 6 | 每月1件 全年12件 | 指导性案例4、课题1 |
民二庭 | 12(经验总结类、问题建议类不少于6) | 6 | 每月1件 全年12件 | 指导性案例4、课题1 |
行政庭 | 8(经验总结类、问题建议类不少于4) | 4 | 每季度1件 全年4件 | 指导性案例2、课题1 |
执行一局 | 12(经验总结类、问题建议类不少于6) | 6 | 每月1件 全年12件 | 指导性案例4、课题1 |
执行二局 | 8(经验总结类、问题建议类不少于4) | 4 | 每季度1件 全年4件 | 指导性案例2、课题1 |
执监庭 | 2 | 1 | 每半年1件 全年2件 | 课题1 |
审管办 | 8(经验总结类、问题建议类不少于4) | 4 | 每季度1件 全年4件 | 课题1 |
法警大队 | 2 | 1 | 每半年1件 全年2件 | |
政治处 | 2 | 1 | 每半年1件 全年2件 | |
监察室 | 2 | 1 | 每半年1件 全年2件 | |
附2:
2014年·35周岁(含)以下干警名单
(暂定,含审判员、助理审判员、法官助理、执行员、司法行政人员等)
刘婵 | 吴晓明 | 余洋 | 何跃燕 |
叶高山 | 胡旭芬 | 钟岩伟 | 朱刘上 |
叶小川 | 纪鸿璟 | 柳佳佳 | 廖月秋 |
叶霁萱 | 陈骞 | 刘徐颖 | 蓝丽芳 |
练丽玲 | 叶敏 | 柳秀峰 | 马薇薇 |
周劲涛 | 朱晨咏 | 徐慧 | 宛敏强 |
赵曼玲 | 徐婉君 | 王璐 | 姜晓彤 |
曹志林 | 王晓庆 | 林莉 | 钟云勇 |
附3: 各部门信息宣传员名单
部 门 | 信息员 | 宣传员 |
立案庭 | 徐婉君 | 徐婉君 |
刑 庭 | 吴玲娟 | 吴玲娟 |
民一庭 | 王璐 | 王璐 |
民二庭 | 项宗辉 | 项宗辉 |
行政庭 | 王云 | 王云 |
执行一局 | 赵曼玲 | 赵曼玲 |
执行二局 | 王晓庆 | 王晓庆 |
审管办 | 刘徐颖 | 刘徐颖 |
附4:重大紧急信息报送要求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浙高法办〔2014〕5号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做好重大紧急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
本省各级人民法院:
近期,我省法院相继审理了一些深受社会关注的重大案件,案件审理过程中,有个别法院未按照我院重大案件审理信息报送要求,及时、全面报送信息,甚至出现了漏报情况,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信息工作主渠道作用的发挥,影响了省高院领导及各有关方面对有关情况的准确把握和及时处置。经核查,相关法院紧急重大信息报送意识不强是主要原因,同时也有信息报送部门与审判执行部门沟通不足、信息工作人员长期缺岗或变动频繁、工作衔接不畅的问题,应引起各地法院的重视。
及时、准确、全面地报送重大紧急信息,是各级法院的重要职责和纪律要求,中央、省委、最高法院均对此提出了明确要求。各级法院要切实增强重大紧急信息报送意识,积极拓宽信息渠道,完善工作机制,进一步增强重大紧急信息报送的自觉性、主动性、时效性和准确性,努力实现“第一手情况”、“第一份资料”、“第一时间报送”的工作目标。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重大紧急案事件信息报送工作,现强调如下:
一、重大紧急信息的报送范围
重大紧急信息主要是在全国或者全省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重大突发性事件、紧急灾情疫情、严重暴力抗法,以及对适用法律有指导、借鉴意义的新类型案件的情况。
重大紧急情况参照范围包括:(1)审判执行工作中发生的暴力抗法行为,情节恶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2)对法院工作人员构成严重人身伤害的;(3)涉诉信访中发生的群体性、暴力性事件,情节恶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4)审判、执行、涉诉信访工作中发现的重要事态,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5)围堵冲击法院机关,情节恶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6)扰乱法庭秩序情节恶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7)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疫病,影响法院工作正常开展的;(8)其他。
常见的重大案件类型包括:(1)重大职务犯罪:副厅级以上职务犯罪的受理、判决情况;县、处级以上职务犯罪的判决(四套班子正副职及常委等);副处级情节严重、数额巨大、社会关注的;法院工作人员涉嫌犯罪的(从双规开始报送)。(2)危害国家安全类犯罪案件:颠覆国家政权、间谍、危害国家主权、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等。该类犯罪受理、判决都要上报。(3)利用邪教组织犯罪的案件。(4)重大有影响的危害公共安全类犯罪案件:放火、爆炸、投毒、恐怖活动、重大涉枪类等。(5)重大破坏经济秩序犯罪案件:重大的集资诈骗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走私犯罪、洗钱等;(6)重大妨害社会管理类犯罪案件:涉黑类犯罪、涉毒类犯罪、聚众打砸抢犯罪等;(7)宣告无罪或改判无罪的案件;(8)新民诉法、新刑诉法实施中出现的或者其他有指导、借鉴意义的新类型或敏感案件等;(9)其他。
二、重大紧急信息的报送要求
重大突发性事件、紧急灾情疫情、严重暴力抗法等重大紧急类信息,应当在发生后的第一时间报送,最迟不得超过事发后2小时。尚未完全掌握情况的,应先口头或书面报告初步情况,随后跟踪报送事态发展、应急处置、社会舆情和原因分析等详细情况。紧急事件信息应写清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事由、范围、损害后果,已经采取的处置措施及效果,下一步处置思路和准备采取的措施等。报送单位要跟踪进展情况,随时续报信息,直到事件处理完毕。
重大案件受理、判决的当天即应报送信息。案件宣判时,可以事先起草信息稿,把握好提前量。有组织新闻宣传的,可将新闻通稿先行报送信息。重大案件信息主要分三段:第一段写明审判机关、审级、案由和被告人被判处的刑罚情况;第二段写明法院审理查明的案件事实;第三段写明法院审理认为的内容以及当事人是否上诉、服判、舆情反映等情况。报送时将裁判文书附后。重大案件应报尽报,不以被采用为标准,尽量做到所有重大案件信息上报备案。
重大紧急信息应通过电话或传真以及“全省法院内网协同系统”报送至省高院办公室综合科,电话0571—87055349,87054211(传真),涉密信息应当通过机要密传等符合保密要求的形式报送。
三、重大紧急信息报送的责任追究
对迟报、漏报、误报、瞒报重要信息的,予以通报批评,取消年度评选信息工作先进集体资格。对授意信息工作人员迟报、瞒报、谎报紧急信息,对上级有关部门调查核实信息不予配合或者阻挠、干扰,以及对在紧急信息处理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 2014年2月12日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