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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和县人民法院公用图书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2011-06-02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分享到: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公用图书的管理,提高公用图书的利用率,实现公用图书的应有价值,更好地为干警学习和审判工作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公用图书是指由本院出资购买的各类图书,包括:

(一)资料室配备图书;

(二)由院部出资供相关庭室学习、使用的各类专业图书;

(三)其他应属本院所有的各类公用图书。

    第三条 公用图书属院部公有财产,严禁任何人违规据为已有。

    第四条 本院全体干警人手一册的各类图书,以及由院部为各庭室征订的各类报纸、杂志,不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公用图书的征订、购买,应当坚持对口实用、手续完备、审批严格、管理规范的原则。

    第六条 资料室图书的添置,由办公室拟定购书方案并报院长审批后统一征订。

资料室在收到图书后,应当及时认真地做好登记、归类、编号等接收工作。

干警因学习、工作而需借阅资料室图书的,按资料室借书制度办理。

    第七条 各庭室需订阅有关业务书籍的,应事先提出申请、说明理由,并经分管院长审批后报办公室,由院办公室汇总确定后统一征订。

办公室在收到图书后,应及时做好编号、登记工作,并在三个工作日内通知申报部门,由申报部门负责人签名后领取。

庭室负责人对本庭室的公用图书管理负总责。

    第八条 干警在调动工作岗位时,应将其所持有的公用图书列入工作和财产移交范围。庭室负责人调离原岗位的,应与新任负责人同时到办公室办理所在庭室公用图书的接交手续。

    第九条 爱护公用图书人人有责。造成公用图书灭失的,借阅人应照价赔偿。

    第十条 本办法由院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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