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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云商初字第443号原告官少云诉周国波、朱菊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时间:2015-11-06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分享到:

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法院

   

    2015)丽云商初字第443

周国波(男,身份证号码332522196807012995,住浙江省青田县东源镇油山村孙坑24号)

朱菊芬(女,身份证号码332522197912255125,住浙江省青田县祯埠乡锦水村隔岸2-3号):

本院受理的原告官少云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民事裁定书、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送达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2016219日上午0900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2015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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