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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云商初字第439号原告吴张隆诉范世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时间:2015-10-13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分享到:

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法院

   

    2015)丽云商初字第439

范世昌(男,1973516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332523197305160817,住浙江省云和县元和街道山脚村九家庄2号):

本院受理的原告吴张隆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民事裁定书、民事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传票、外网查询告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送达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2016127日上午0900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2015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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