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法院
公告
(2015)丽云民初字第6号
夏云(男,
本院受理的原告陈万牛与被告夏云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丽云民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夏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给原告陈万牛工程款59990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300元,公告费260元,由被告夏云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