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云和县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驾驶小型汽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本院各部门:
《云和县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驾驶小型汽车”的实施意见》已由党组会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云和县人民法院
抄送:市中院,县委办,县人大办,县府办,县政协办,县委政法委,县公安局。
云和县人民法院办公室
云和县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
驾驶小型汽车”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加大执行力度,规范执行行为,加强信用惩戒,最大限度地保障申请人和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民事执行工作的实践经验,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 限制被执行人驾驶小型汽车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规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
(二)被执行人为自然人,但公交车驾驶员、出租车驾驶员等专职驾驶员除外;
(三)被执行人已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第二条 限制被执行人驾驶小型汽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被执行人驾驶小型汽车的限驾令。
第三条 限驾令可以在相关媒体进行公告,公告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申请执行人申请在媒体公告的,应当垫付公告费用。
第四条 被限制驾驶小型汽车的被执行人确实因生活或者经营必须要驾驶小型汽车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获准后方可驾驶。
第五条 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应当及时解除限驾令。
第六条,在限制被执行人驾驶小型汽车期间,被执行人提供确实有效担保或者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可以解除限驾令。
第七条 申请执行人和社会公众发现被限制驾驶小型汽车的被执行人有驾驶小型汽车的行为可以向法院举报,举报电话:18905783211。
第八条 对举报人每次举报奖励500元,举报人需提供录像或照片等证据材料,查实后予以奖励,并对举报人予以保密。
第九条 本院开发可供查询限驾人员名单的手机APP,为有关人员举报违反限驾行为提供方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