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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和法院召开云和县金融司法服务交流座谈会
时间:2016-07-01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分享到:

63日早上9点,在云和县人民法院三楼会议室召开了云和县金融司法服务交流座谈会,参会单位包括:金融办、县法院、人民银行负责人、云和县各银行及小额贷款公司主要负责人、云和县各担保公司负责人,共计约35人。我院执行局局长参加了会议,介绍了我县金融案件执行情况,提出了6点建议。

1、在签订抵押合同之前,先调查用于抵押的房产有没有出租,有没有出租人占有使用用于抵押的房产,没有出租的话,要查清楚实际占有使用人是谁,由占有使用人签名确认。因为如果签订的租赁合同时间以及占有时间先于抵押登记时间,拍卖抵押物不破租赁,法院到时要带租拍卖抵押房产,抵押物处置的价格会受到很大的影响。为此,金融部门签订不动产抵押合同时必须查清房产出租占有使用情况,尤其是占有时间。如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市分行申请执行抵押物一案,就为租赁合同签订的时间与案外人占有使用的时间打官司就打了一年多,经过一审、二审还没打好,中行现在又申请再审了。

2、签订不动产抵押借款合同时,要充分考虑抵押房产能不能处置,很难处置的就不要接受抵押贷款。如我们流拍的一处抵押房产在景宁县城,按理说应该很好卖,但多次拍卖流拍了。一直自建房产,只有一个楼梯通道,其中三层的一间作为借款抵押,一层、二层、四层都是借款人的父母、兄弟姐妹居住使用,三层二间都是借款人居住使用,这样原抵押房产就很难处置。

3、有抵押物的贷款,不需要经过诉讼程序,金融部门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执行抵押物权,由民二庭审查作裁定就行,有利于快速实现担保物权。

4、拍卖抵押物时,银行应积极配合法院,利用各种渠道,做好拍卖不动产的宣传工作,提高抵押物的处置率,实现拍品利益最大化。

    5、没有抵押的金融借款。起诉法院时,应运用诉讼财产保全措施,防止被执行人转移财产,确保执行标的的最终实现。

6、积极配合法院寻找被执行人去向,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这有利于案件的执行。有些银行案件申请法院执行就不管了,什么事都没有了,这不好。

后听取了各金融机构的交流发言,采纳了其对执行工作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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