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云和县 > 新闻中心 > 法院新闻
云和法院公开宣判一起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
时间:2019-12-25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分享到:

12月25日,云和法院公开宣判夏某甲等人恶势力集团犯罪案件。

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以来,夏某甲作为景宁县公安局民警,伙同夏某乙在承包景宁县土地垦造工程等项目期间,实施了滥伐林木及两次故意伤害他人的行为,上述行为未受到法律责任追究,使夏某甲逐渐在梅坑村树立起非法权威。2017年以来,夏某甲伙同吴某、林某甲、林某乙采取非法手段,使吴某成为村委主任,并安排林某甲、林某乙、夏某丁(案发前已死亡)、雷某(案发前已死亡)担任村干部,至此,夏某甲逐渐把控梅坑村基层政权,形成以夏某甲为首要分子,以夏某乙、吴某、林某甲、林某乙、夏某丁、雷某为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该恶势力犯罪集团成立后,在夏某甲的指使、煽动下,实施了多次敲诈勒索、强迫交易、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等违法犯罪行为。此外,夏某甲还在其家中非法持有弹药。

法院审理认为,以夏某甲为首要分子,林某甲、林某乙、夏某乙、吴某为成员的犯罪集团,为达到谋取不法利益的目的,以集团成员把持梅坑村基层政权的便利,多次煽动、利用梅坑村村民至梅坑村在建的工程现场阻工、到县政府上访,实施了多次敲诈勒索、强迫交易、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等行为,扰乱正常社会秩序,破坏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并给梅坑村村民的生活带来严重影响。在景宁县域范围内造成较为恶劣的影响,属于恶势力犯罪集团。在犯罪集团成立之前,夏某甲、夏某乙还实施了滥伐林木行为,夏某甲单独或者伙同他人共同实施了故意伤害行为,分别致一人轻伤、一人轻伤二级,夏某甲在景宁县城家中非法持有气枪铅弹。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

根据上述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处恶势力犯罪集团分子夏某甲、夏某乙、林某甲、林某乙、吴某有期徒刑十七年至三年六个月不等的刑期,并处相应罚金。其余被告人梅某、陈某、夏某丙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七个月不等的刑期,部分并处罚金。


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