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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疫情防控期间为企业健康发展 提供司法保障的实施意见
时间:2020-02-24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分享到:

云和县人民法院

关于印发《关于疫情防控期间为企业健康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本院各部门:

   现将《关于疫情防控期间为企业健康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云和县人民法院

                             2020年2月24日

 

 

 

关于疫情防控期间为企业健康发展

提供司法保障的实施意见

 

为全面落实中央、省委、市委、县委和上级法院关于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做好企业有序复工复产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和优质的法律服务,结合本院工作实际,制定如下意见:

一、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发挥司法职能在应对疫情防控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意义。全院干警要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省委、市委、县委和上级法院的决策部署和工作要求上来;充分发挥好审判职能作用,为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助力企业健康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二、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贯彻落实,统筹推进疫情防控期间司法服务保障工作。成立院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推进好疫情防控期间的司法服务保障工作,把司法保障疫情防控与开展服务”工作紧密结合,为打赢疫情防控战,促进企业有序复工复产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三、加强网络司法服务,加大多元化解力度,促进矛盾纠纷高效化解。大力推进在线诉讼服务,减少人员流动和聚集,避免交叉感染,在保障当事人安全的同时解决纠纷。积极推广网上立案、网上开庭、网上证据交换,开展远程视频接待,创新审理方式。强化网上多元调解,充分运用ODR平台和委托委派调解等方式,在线开展调解,确保矛盾纠纷高效解决、诉讼服务畅通便利、信访接待规范有序。

四、依法惩治与疫情防控有关的刑事犯罪,努力营造安定的社会治安环境。认真贯彻两高两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以及国家卫生健康委等《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保障医务人员安全维护良好医疗秩序的通知》,积极履行职责,依法从严惩处妨害疫情防控的违法犯罪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为企业正常生产经营营造安定的社会治安环境。严格把握刑事犯罪的认定标准,严格界定企业在生产自救过程中的行为性质,审慎把握罪与非罪的界限,坚决防止把经济纠纷认定为刑事犯罪,确保企业安心生产经营。

五、高效化解与疫情防控有关的民商事纠纷,努力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对因疫情影响正常履行的买卖、租赁、承揽、建设施工、运输、餐饮、旅游等合同纠纷案件,当事人不能履约或履约对当事人权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依照公平、诚实信用等原则,综合考量当事人之间的约定、疫情的发展阶段、疫情与履约不能或履约困难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疫情影响的程度等因素,根据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等相关规定,并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妥善处理。加强与人民调解组织、行业调解组织、仲裁机构之间的协调配合,在平衡各方利益的前提下实质性化解纠纷,最大限度地减少当事人的负担。

六、健全完善企业救治和退出机制,积极缓解企业融资难题,有效防控金融风险。对企业受疫情影响较大引发的金融借款纠纷,依法审慎审查金融机构提出的借款提前到期、单方解除合同等主张,促进金融机构以展期续贷、分期还款协议等方式协商解决纠纷,努力降低企业融资、解纷成本。对民间借贷案件加强审查,严厉打击“职业放贷人”趁机实施高利贷、“套路贷”、虚假诉讼等违法犯罪行为,保护企业合法权益。依法妥善处理疫情防控期间的企业破产案件,因受疫情影响,企业破产重整期间投资者招募困难或无法制订可行重整计划草案的,破产重整时间可适当延长

七、坚持依法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促进企业生存发展并重的原则,加大疫情防控期间危困企业的支持力度。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依法妥善处理因疫情影响而引发的劳动争议,既充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又要注重保障企业的生存发展。加大对因受疫情影响陷入困境企业申请诉讼费用减、免、缓的支持力度,适当调低申请财产保全的危困企业的保证金比例或采取灵活担保方式。

八、充分发挥行政审判的职能作用,依法支持保障政府开展疫情防控工作。稳妥审理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而引起的工伤认定和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等行政案件,平衡好企业减负与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之间的关系。依法审理疫情防控期间涉及查处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以及哄抬物价、不正当竞争等扰乱、破坏市场秩序等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案件,保障市场正常生产经营秩序。

九、强化善意文明执行,提升执行工作的规范化和精准化,最大限度减少司法活动对涉案企业经营带来的不利影响。对生产经营受疫情影响暂时困难但能适应市场需要、尚有发展潜力和经营价值的企业,依法慎用冻结、划拨流动资金等强制执行措施,积极促成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对涉及疫情防控职能的企事业单位及人员,可以暂缓采取执行措施。因疫情需要生产加工疫情防控产品的被执行人,可暂缓采取查控措施、纳入失信和限制消费措施。综合考虑财产实际情况,在执行中依法适当采取变价措施,避免社会资源浪费。禁止超标的、超范围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

十、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法制宣传,加强涉企司法调研,提升企业防范风险意识。借助微信公众号、官方微博、网站等新媒体平台,加大疫情防控法制宣传力度,及时解读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提升传播度和知晓率。总结办案中的经验做法,发布保障企业发展的典型案例,制作企业法律风险提示手册,通过以案释法等方式强化服务,提升企业维护权益,防范风险意识,助力企业在生产经营中有效应对疫情带来的不良影响。针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企业生产经营受疫情影响产生的问题难点,认真提出司法建议,及时向相关政府部门反馈,保障企业健康发展。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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