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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和县人民法云关于刑事案件“分调裁”工作的实施意见
时间:2018-03-16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分享到:

云和县人民法院

关于刑事案件“分调裁”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提升刑事审判质效,实现简案快审,繁案精审,根据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深入推进“分调裁”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试行)》规定,结合本院刑事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一条  刑事审判实施繁简分流,以进一步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优化司法资源,促进公平正义,提高案件审理效率和质量为原则,通过组建高效的审判团队,科学合理的分案办法,实现案件分流顺畅、审理高效。

第二条 在刑事审判庭设立刑事审判简案组,由员额法官、法官助理组成,根据案件分流情况,审理适用速裁、简易程序办理的刑事案件。

刑事审判繁案组由员额法官、法官助理组成,负责审理按照繁简分流模式流转的繁杂案件。

第三条  对诉至法院的刑事公诉、自诉案件,由诉讼服务中心负责分流案件的工作人员进行分案。经审核符合速裁、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交由简案组办理。

第四条  对于公诉机关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办理的案件,交由简案组办理。

第五条  对危险驾驶、交通肇事、盗窃、诈骗、抢夺、伤害、寻衅滋事、非法拘禁、毒品犯罪、行贿犯罪、在公共场所实施的扰乱公共秩序犯罪情节较轻、依法可能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案件,或者依法单处罚金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速裁程序: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 

(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 

(三)当事人对适用法律没有争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意人民检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议的; 

(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的。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速裁程序: 

(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二)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指控事实、罪名、量刑建议有异议的;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但经审查认为可能不构成犯罪的,或者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 

(四)被告人对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但经审查认为量刑建议不当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没有就赔偿损失、恢复原状、赔礼道歉等事项达成调解或者和解协议的; 

(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严重影响刑事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

(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累犯、教唆未成年人犯罪等法定从重情节的; 

(八)其他不宜适用速裁程序的情形。 

第七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认为案件符合速裁审理条件的,可以申请适用速裁程序办理,但辩护人申请的,应当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书面同意。

第八条  适用速裁程序办理的案件,对于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严重影响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可以予以逮捕。

第九条  与公诉机关建立协调机制,适用速裁程序办理的案件,对于被告人已被采取取保候审且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护着有期徒刑缓期执行的案件,要求公诉机关提起诉讼时一并提出被告人无犯罪前科证明及对所居住社区影响情况的调查评估报告。

第十条  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认罪认罚案件,可不再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不受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程序限制。

第十一条  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一般应当在受理后7个工作日内审结。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人反悔或者不接受量刑建议、对指控犯罪事实、证据提出异议、被告人翻供、证据发生变化可能影响定罪量刑、发现可能遗漏罪行或者遗漏罪犯、辩护人无罪辩护、检举揭发尚未查证等,发现案件不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可当庭决定不再适用速裁程序办理。

第十三条  审理中发现不适宜适用速裁程序办理的,由简案组法官选择适当的程序继续审理。

第十四条  案件分流至繁、简案组后,原则上不能退回。尚未进入审理程序时,繁、简案组法官认为程序分流不当的,应当及时向案件分流员提出,不得自行将案件退回或移送。人流员认为异议成立的,可以将案件收回并重新分配。在审理过程中,若出现承办法官对随机分案的案件需要回避或确有特殊原因不宜办理的,提请其分管领导进行调整,并报案件分流员。

第十五条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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