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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和县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和规范司法建议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时间:2014-05-09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分享到:

本院各部门:

为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审判职能作用,坚持能动司法,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院司法建议工作,有效延伸审判职能和审判效果,以优质的司法服务参与社会管理,服务我县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特制订关于加强和规范司法建议工作的若干意见》,并经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四月一日

 

 

于加强和司法建议工作的若干意见

 

为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审判职能作用,坚持能动司法,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进一步规范司法建议的适用,充分发挥司法建议的作用,及时向有关单位和管理部门提出切实可行的司法建议,结合我院审判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  司法建议工作是人民法院延伸司法职能的切入点,是践行能动司法理念、促进社会管理创新、加强司法能力建设、提升司法公信力的重要举措与途径。全院干警要充分认识开展司法建议工作的重要意义,在审判执行工作中全面开展这项工作。

第二条  对审判执行工作中发现的下列问题,人民法院可以向相关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提出司法建议,必要时可以抄送该单位的上级机关或者主管部门:

  1)涉及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需要相关方面积极加以应对的;

  2)相关行业或者部门工作中存在的普遍性问题,需要有关单位采取措施的;

  3)相关单位的规章制度、工作管理中存在严重漏洞或者重大风险的;

  4)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或者威胁,需要有关单位采取措施的;

  5)涉及劳动者权益、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民生问题,需要有关单位采取措施的;

  6)法律规定的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拒绝或者妨碍人民法院调查、执行,需要有关单位对其依法进行处理的;

  7)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需要有关单位对其依法进行处理的;

  8)发现违法犯罪行为,需要有关单位对其依法进行处理的;

  9)诉讼程序结束后,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尚未彻底解决,或者有其他问题需要有关部门继续关注的;

  10)其他确有必要提出司法建议的情形。

第三条  人民法院提出司法建议,应当制作司法建议书。司法建议书包括以下类型:

  1)针对个案中反映的具体问题制作的个案司法建议书;

  2)针对某一类案件中反映的普遍性问题制作的类案司法建议书;

  3)针对一定时期经济社会发展中存在的普遍性、系统性问题制作的综合司法建议书。根据实际需要,综合司法建议书可以附相关调研报告、审判工作报告(白皮书)等材料。

 第四条  司法建议书应当按照统一的格式制作,一般包括首部、主文和尾部三部分。

  首部包括:法院名称、司法建议书、司法建议书编号、主送单位(被建议单位)名称。

  主文包括:在审理和执行案件中或者相关调研中发现的需要重视和解决的问题,对问题产生原因的分析,依据法律法规及政策提出的具体建议,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尾部包括:院印和日期。如需抄送被建议单位的上级机关、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的,应当列明抄送单位全称。

司法建议书应提出希望被建议单位引起重视、加强整改的要求,并告知书面反馈期限,反馈期限一般可确定为一至三个月。

第五条  对需要与相关单位当面沟通并听取意见的,还可以采取召开座谈会的形式提出建议,并形成会议纪要发往参会单位,以便跟踪落实。

第六条  司法建议的运行程序包括:

1)起草。司法建议一般由案件承办人负责起草,合议庭讨论,特别重要的司法建议可交由审判委员会讨论。

2)审签。司法建议一般由庭长核稿后报分管领导审核签发,特别重要的司法建议由分管领导审核后报院长签发。

3)送达。司法建议制作完成后,应及时送达。送达时,应交由被送达单位或组织的相关职能部门签收,并记录送达情况。必要时,可以抄送有关单位的主管部门或上级领导机关。

4)存档。司法建议制作完成后应报送办公室备案;司法建议送达后,各相关部门应及时将被建议单位反馈意见及相关材料整理立卷,移送档案室集中归档,针对个案发出的司法建议书,还应将其归入卷宗副卷。

第七条  办公室建立专门登记簿,对司法建议统一编号登记,登记簿详细记载发出司法建议的部门、时间、发往单位、发建议的原因、建议内容、采纳建议情况及要求回复的时间等,以备检查考核、汇总。

第八条  承办部门要及时跟踪被建议单位对建议的处理和落实情况,发出司法建议后三个月未收到反馈的,应主动向被建议单位进行询问、提醒或回访。

第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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