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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司法建议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时间:2014-05-09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分享到: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

《关于加强司法建议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本省各级人民法院、宁波海事法院:

为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司法建议工作的意见》,加强司法建议工作,我院制定了《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司法建议工作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报我院研究室。

 

 

 

二O一二年六月二十六日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加强司法建议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加强司法建议工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司法建议工作的意见》,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一般规定

1.   司法建议是法律赋予人民法院的重要职责,是人民法院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的重要方式,是人民法院工作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有机统一的重要途径。

2.   各级人民法院应当把司法建议纳入整体工作部署,不断创新建议形式,规范管理机制,确保建议质量,增强建议效果,充分发挥司法建议在完善公共决策、堵塞管理漏洞、推进社会矛盾化解和社会管理创新中的应有作用。

3.   司法建议应当坚持必要性、针对性、合法性和实效性原则,力求把握问题准确,分析说理充分,建议合理可行,行文严谨规范,符合保密规定。

4.   对审判执行工作中发现的下列问题,人民法院可以向相关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提出司法建议,必要时可以抄送该单位的上级机关或者主管部门:

1)涉及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需要相关方面积极加以应对的;

2)相关行业或者部门工作中存在的普遍性问题,需要有关单位采取措施的;

3)相关单位的规章制度、工作管理中存在严重漏洞或者重大风险的;

4)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或者威胁,需要有关单位采取措施的;

5)涉及劳动者权益、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民生问题,需要有关单位采取措施的;

6)法律规定的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拒绝或者妨碍人民法院调查、执行,需要有关单位对其依法进行处理的;

7)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需要有关单位对其依法进行处理的;

8)发现违法犯罪行为,需要有关单位对其依法进行处理的;

9)诉讼程序结束后,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尚未彻底解决,或者有其他问题需要有关部门继续关注的;

10)其他确有必要提出司法建议的情形。

5.   人民法院在开展调查研究、案件质量评查等活动、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进行监督指导、院长、庭长在履行审判监督指导职责时,发现需要向相关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提出司法建议的,可以建议提出司法建议。

6.   研究室是司法建议工作的日常管理机构,负责司法建议的文书编号、信息库管理、考核和通报等工作。未设立研究室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专门机构或人员负责司法建议工作的日常管理。

二、司法建议书的制作

7.   人民法院提出司法建议,应当制作司法建议书。对某些不具有普遍性的问题,也可采取沟通、交流等方式提出意见建议,不制作司法建议书,但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并向司法建议工作管理部门备案。

8.   司法建议书包括以下类型:

(一)针对一定时期审判执行工作中发现的普遍性、系统性问题制作的综合性司法建议书;

    (二)针对某一类案件中反映的普遍性问题制作的类案司法建议书;

    (三)针对个案中反映的具体问题制作的个案司法建议书。

人民法院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以专题报告、要情专报、定期制作发布相关审判工作报告(白皮书)等形式提出司法建议。

9.   司法建议书的格式应当统一、规范。司法建议书一般包括首部、主文和尾部三部分(见附件)。

首部包括:文件名称、文号、司法建议书标题、主送单位(被建议单位)名称。

主文包括:在审理和执行案件中或者相关调研中发现的需要重视和解决的问题,对问题产生原因的分析,依据法律法规及政策提出的具体建议,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尾部包括:反馈期限和反馈方式,联系人及联系方式,院印和日期。如需抄送被建议单位的上级机关、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的,应当列明抄送单位全称。

司法建议书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附相关裁判文书、调研报告等材料。

10.       司法建议书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合理确定被建议单位书面反馈的期限。

11.       司法建议书应当采用“××法建20××××的方式统一编立文号。

12.       司法建议书由所涉案件审判业务部门负责起草,综合司法建议书也可由有关综合性部门起草。

13.       制作司法建议书前,可以就有关问题与相关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进行适当的交流和沟通。

14.       司法建议书起草完成后,交司法建议工作管理部门审核,报分管院领导签发。向党政机关发送的重要司法建议书或审判委员会决定发送的司法建议书,由院长签发。

三、司法建议的发送、落实和督促

15.       司法建议书应当以人民法院的名义发送,不得以法院内设机构和个人名义发送。

司法建议书一般由受理案件或者涉及相关工作的人民法院发送。拟向上级党委、人大、政府及其部门提出的司法建议,必要时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法院发送。

16.       个案司法建议书一般应当在所涉案件裁判文书生效后或者执行、涉诉信访案件办结后,及时发送。必要时,也可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发送。

17.       司法建议应当及时送达被建议单位。必要时可以抄送该单位的上级机关或者主管部门。

18.       司法建议书发送后,司法建议起草部门应当主动采取询问、提醒、回访等方式加以督促,做好后续沟通协调工作,推动司法建议落实。

对于被建议单位不落实司法建议事项可能会产生严重后果的,可以向其上级机关或主管部门提出意见。

四、司法建议工作的管理

19.       司法建议书起草部门将司法建议书、被建议单位反馈意见及相关材料整理后移送司法建议工作管理部门统一立卷,集中归档。个案司法建议书(正本)还应归入该案卷宗副卷。

20.       做好司法建议的统计、汇总工作,为分析和指导司法建议工作提供数据支持。

21.       省高级人民法院建立全省法院司法建议信息库。司法建议信息库包括司法建议书的类型、文号、内容、起草部门、审核部门、签发领导、涉案案号(如有)、送达情况、反馈和落实情况、归档情况等内容。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将司法建议书的起草、送达、处理和归档情况及时上传至司法建议信息库。司法建议工作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信息库的信息进行检查,对发现信息录入有差错的,应当督促及时纠正。

22.       加强司法建议情况通报和总结工作。司法建议工作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制作司法建议情况通报和年度司法建议总结报告。

23.       加强司法建议工作培训、经验交流等工作。适时开展司法建议专项培训,增强法官司法建议工作能力,提升司法建议书制作水平。

24.       开展优秀司法建议年度评选活动,加强对优秀司法建议的总结推广,对开展司法建议工作有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25.       积极争取党委、人大和政府对司法建议工作的支持,推动将司法建议反馈、落实情况纳入当地社会管理综合治理,依法行政,平安建设,创建先进法治市、县(市、区)工作先进单位等考核体系。

26.       加强司法建议工作宣传力度,不断扩大社会影响,既发挥司法建议的社会引导作用,又努力赢得社会各界的理解、尊重和支持,为司法建议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27.       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本院以前有关规定与本意见相抵触的,不再适用。本意见施行后,法律和司法解释作出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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