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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125民初173号原告潘金妹诉被告项春玉、阙根生民间借贷一案
时间:2016-02-23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分享到:

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法院

   

  2016)浙1125民初173

项春玉(女,身份证号码33252319570226002X,住浙江省云和县凤凰山街道新民路117号);

阙根生(男,身份证号码33252319560206243X,住址同上):

本院受理的原告潘金妹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民事应诉及举证通知书、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送达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201666930分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2016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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