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16)浙1125民初173号
项春玉(女,身份证号码33252319570226002X,住浙江省云和县凤凰山街道新民路117号);
阙根生(男,身份证号码33252319560206243X,住址同上):
本院受理的原告潘金妹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民事应诉及举证通知书、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送达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2016年6月6日9时30分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