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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125民初31号原告魏金岳诉被告项春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时间:2016-01-27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分享到:

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法院

   

 

2016)浙1125民初31

   

被告:项春玉,女,汉族,1957226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252319570226002X,住浙江省云和县凤凰山街道新民路117号。

本院受理的原告魏金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民事裁定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送达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2016427日上午09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2016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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