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2016)浙1125民初00020号
阙根生(男,身份证号码33252319560206243X,住浙江省云和县凤凰山街道新民路117号):
本院受理的原告云和县移民安置库区开发办公室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民事应诉及举证通知书、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送达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2016年4月28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2016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