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15)丽云商初字第421号
陈东升 、陈秀岳:
本院受理的原告肖炳炎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民事裁定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送达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2016年1月18日上午09时00分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2015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