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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云商初字第421号原告肖炳炎诉被告陈东升 、陈秀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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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法院

   

 

    2015)丽云商初字第421   

陈东升 、陈秀岳:

本院受理的原告肖炳炎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民事裁定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送达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2016118日上午0900分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2015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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