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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云民初字第234号原告周昌林诉被告叶花离婚纠纷一案
时间:2015-08-03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分享到:

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法院

  

 

(2015)丽云民初字第234

 

叶花(女,1985116出生,佤族,住浙江省云和县赤石乡新林村隔溪4号)

本院受理的原告周昌林诉被告叶花离婚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开庭传票、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风险提醒书、举证须知。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送达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20151117900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2015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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