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李明:
本院受理的原告王启东诉被告李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开庭传票、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风险提醒书、举证须知。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送达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2013年12月5日9时/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O一三年九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