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13)丽云商初字第83号
被告(洪方斗,男性,1963年6月13日出生,49岁,汉族, 332523196306131618,住云和县安溪畲族乡上村村上村26-2号):
本院受理的原告杨剑文诉被告洪方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开庭传票、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风险提醒书、举证须知。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送达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2013年6月27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201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