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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推广使用“限驾令”APP的实施意见
时间:2017-12-18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分享到:

各县(市、区)人民法院、本院各执行团队、其他相关部门:

现将《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推广使用“限驾令”APP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如遇到问题,及时上报市中院执行局。

 

 

  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7831

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推广使用“限驾令”APP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加大执行力度,推动社会信用机制建设,最大限度地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全市法院执行工作的实践经验,特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规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可以对其采取限制驾驶非营运小型汽车措施。

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应当对其采取限制驾驶非营运小型汽车措施。

第二条 可采取限制驾驶非营运小型汽车措施的被执行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其他组织中的特定人员。

被执行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可对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限制驾驶非营运小型汽车。

第三条 限制被执行人驾驶非营运小型汽车的,应当向其发出“限驾令”,限驾令可以在限制高消费令中一并发送,也可以单独制作发送。

第四条 各法院应在发送限驾令后的24小时内,登陆管理后台将限驾被执行人姓名、身份证号等相关信息录入限驾令APP

第五条 各法院应指定专人负责限驾令APP及后台的管理维护(操作手册详见市中院内网网站“执行在线”栏目)。

第六条 指定专人负责限驾被执行人信息的批量导入,修改日常的添加、修改由案件承办人自行负责。

第七条 交警可自行注册限驾令APP账户,也可由各法院统一通过管理后台批量导入生成。各法院应当做好限驾令APP的使用指导工作。

第八条 决定采取限制驾驶非营运小型汽车措施时,应当考虑被执行人是否有消极履行、规避执行或者抗拒执行的行为以及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等因素。

第九条 限驾令可以在相关媒体进行公告,公告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申请执行人申请在媒体公告的,应当垫付公告费用。

第十条 限驾被执行人确实因生活等必须要驾驶非营运小型汽车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获准后方可驾驶。

第十一条 在限制驾驶非营运小型汽车期间,被执行人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或者经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的,可以对其解除限驾令。

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应当对其解除限驾令。

第十二条 解除限驾令的,各法院应在24小时之内登陆限驾令APP管理后台完成解除操作。

第十三条 申请执行人和社会公众发现限驾被执行人有驾驶非营运小型汽车行为的,可以向案件承办法院举报,举报时应提供录像或照片等相关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

举报人协助查获限驾被执行人的,应当予以奖励(申请执行人除外),每查获一人奖励人民币伍佰元。

第十四条 被执行人违反限驾令的行为属于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予以拘留、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限驾被执行人在异地被查获的,原则上由案件承办法院实施拘留、罚款措施;如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当地法院代拘的,案件承办法院应当与代拘法院做好衔接工作,包括法律文书制作、送达及举报奖金的发放等,具体流程可参照布控代拘流程。

第十六条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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