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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执行案件繁简分流工作的 实施意见
时间:2018-03-21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分享到:

为进一步提高执行案件办案效率、健全并完善执行工作机制,根据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深入推进“分调裁”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试行)》规定,结合本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一条 执行实施案件实行繁简分流办案工作机制,以严格依法、便民高效为原则,通过科学筛选、繁简分流,实现简易案件快执快结,普通案件精执细办。

第二条 执行实施案件包括初执案件和恢复执行案件。初执案件即为首次申请的新收案件,恢复执行案件主要是终本、撤回执行后恢复执行的案件。

第三条 简易案件的执行时限一般为三个月,终本案件可延长15天,包括以下几类:

()可快速处理的仲裁案件、司法确认案件;

()可快速执行完毕的财产保全案件、非诉行政执行案件、追缴诉讼费案件、涉刑事罚没案件、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件;

()可快速执行完毕的行为执行案件;

()银行存款、支付宝账户或其他金融机构账户款项等可足额清偿债务的金钱给付案件;

()通过财产查控,被执行人愿意即时主动履行或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即时履行完毕的案件;

()通过财产查控无法足额清偿债务的金钱给付,亦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案件;

()通过财产查控及复查都无可供执行的或有财产查控但不宜处置或无法处置的案件;

()其他简单易执、易结的案件。

第四条 普通案件办案期限为五个月,特殊情况报请局长同意后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能超过法律规定的执限,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一) 需要评估、拍卖、变卖的案件;

(二) 社会矛盾大、法律关系复杂的案件;

(三) 符合移送破产审查的案件;

(四) 其他难以处理的案件。

第五条  将实施团队分为简案组和普通组,每组设组长一名,负责组内工作。

第六条 所有执行案件统一由执行服务专区签收,执行服务专区根据简易案件与普通案件的类别进行首次分流。

第七条  执行服务专区通过“点对点”、“总对总”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完成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查询, 并负责向被执行人发出概括性大裁定、限制消费令、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财产申报表等执行相关材料。

第八条 财产查询反馈以后,执行服务专区根据案件实际情况筛选,进行二次分流。

第九条   简案组在执行过程中根据线索查控了被执行人的财产,财产需进行处置的,必须在15日内报局长审批同意后,移送给执行服务专区进行重新分流。

第十条 恢复执行案件立案后,由执行服务专区按照繁简分流分类规定分配,特殊情况由局长指定承办人。

第十一条 为实现各承办人执行工作量相对均衡,组内案件实行按序分配,组长办案数为组内执行员平均办案数的80%;繁简案件收案数量悬殊的,由局长进行调剂。

第十二条 下列案件和事务由执行员自行签发:

(一) 概括性裁定,查封、扣押、冻结等控制性裁定;

(二) 协助执行通知书;

(三) 事项委托的审批法律文书或公函;

(四) 腾房告知书、执行进度告知、参与分配函;

(五) 其他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公告或通知;

第十三条 下列案件和事务由各组组长审批:

(一) 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裁定;

(二) 全案委托执行;

(三) 5万元以内的执行款划付审批;

(四) 处置权移交函;

(五) 失信决定书;

(六) 限制出入境、扣留、报废护照。

(七) 解除限制消费令、删除失信决定书

第十四条 下列案件和事务由局长审批:

(一) 执行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文书;

(二) 扣划、提取、拍卖等处分性裁定书;

(三) 已终结本次执行案件决定是否恢复执行;

(四) 5-50万元以内的执行款审批;

(五) 执行收费、执行结案审批;

(六) 执行款分配审批。

第十五条 下列案件由执行监督庭组成合议庭裁定,由审判长签发:

(一) 对涉案财产过户的裁定;

(二) 程序终结及终结执行裁定;

(三) 执行异议等裁决性裁定。

第十六条 下列案件和事务由分管院长审批:

(一) 拘留决定书;

(二) 罚款决定书;

(三) 超过50万的执行款审批;

其他应当由分管副院长审批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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