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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例非法经营“笑气”案宣判 被告人获刑2年,并被处5万元罚金
时间:2018-04-12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分享到:

    近日,云和县法院宣判全国首例非法经营“笑气”案,被告人殷某某因非法经营“笑气”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5万元。扣押在案的涉案物品予以没收,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笑气”是一氧化二氮的俗称,过量吸食会引发人体精神疾病,甚至造成死亡,被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

  法院审理查明,2017年5月至10月底,殷某某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在租住的青田租住房内,以转售谋利为目的,通过微信向上家购买危险化学品一氧化二氮共计13000余盒(10支/盒),平均购入价格约为20元/盒。购入一氧化二氮后,殷某某存放于租住房内,通过另一个微信号在其朋友圈发送广告推销,经快递将一氧化二氮寄送至全国各地买家手中。

  为打击非法经营“笑气”,云和警方成立了专案组,在浙江省公安厅禁毒总队的指导下,成功破获这起“笑气”案件。2017年10月28日,云和警方搜查殷某某租住房时,当场查获“笑气”828盒,散装“笑气”7支及其他涉案物品。至案发,殷某某已出售一氧化二氮12000余盒,最低售价24元/盒,销售额30余万元,从中赚取差价3万余元。

  据介绍,目前我国并没有把“笑气”列入麻醉药品或精神药品的管制目录,只是将其作为普通化学品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由安监等部门负责对“笑气”的生产、运输、储存等环节实施安全监管。对于买卖“笑气”的行为,由于无法可依,各地只能使用行政手段或者地方性条例责令商家下架,对个人的买卖行为也是束手无策。

  为此,云和警方、检察院、法院通力合作,共同寻找治理“笑气”的法律支撑。该案承办法官介绍,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77条第3款规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由安监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笑气”被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其经营就需得到安监部门的经营许可,否则就涉嫌非法经营。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殷某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鉴于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法院以非法经营罪依法判处被告人殷某某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5万元。

  “对殷某某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经营‘笑气’的行为,以非法经营罪定罪量刑,可以从源头上打击造成滥用的非法销售行为。”承办法官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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