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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和县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电子督促程序的暂行规定
时间:2016-11-04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分享到:

云和县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电子督促程序的暂行规定

 

为发挥互联网技术在审判中的应用,推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设,进一步发挥电子督促程序经济、高效、便捷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特制定适用电子督促程序暂行规定。

一、适用条件

(一)法律关系清楚明确的债权债务纠纷;

(二)有明确的法律文书送达地址,包括支付宝绑定的手机号码和电子邮箱;

(三)属于本院管辖。

二、起诉与审查

提起诉讼的当事人首先需登陆浙江法院电子商务网上法庭官网(www.zjwsft.gov.cn),通过手机号码进行注册,并通过第三方平台(支付宝)进行实名认证并绑定,再根据自身诉讼地位选择“我是原告”或“我是被告”起诉或应诉。注册成功后,按照系统提示,提交相应的电子申请书与电子证据。

三、受理与发送支付令

经审查,确认符合支付令申请条件的,本院将通过网上法庭向申请人发送案件受理通知书与缴费通知书,认为不符合申请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人缴费后案件转由法官进行审查,法官经审查认为符合支付令发送条件的,立即以电子邮箱和手机短信等数据形式向被申请人发送电子支付令。

四、支付令生效与终结

支付令发出后,被申请人应当在15天内履行债务,或者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被申请人既不履行债务,又不向法院提出异议的,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人可要求人民法院提供书面支付令,也可通过网上立案系统直接使用电子支付令申请执行。

被申请人在收到支付令后,可通过浙江法院电子商务网上法庭官网(www.zjwsft.gov.cn)向人民法院提出电子异议,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被申请人提出异议,经审查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电子督促程序。

 

 

                                                    云和县人民法院

                                                     2016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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