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16)浙1125民初341号
张庆有(男,1970年4月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33252319700403311X,住浙江省云和县白龙山街道程宅村箬寮5号):
本院受理的原告林李成诉你、项茂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传票、民事诉讼应诉及举证通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送达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2016年8月18日上午09时40分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