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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丽水凯顺商贸有限公司诉云和佰润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时间:2016-04-12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分享到:

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法院

   

 

2016)浙1125民初269

   

云和佰润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云和县凤凰山街道中山路135号,组织机构代08057052-0,法定代表人:王龙。)

本院受理的原告丽水凯顺商贸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民事裁定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送达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2016721日上午0940分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2016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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