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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125民初156号原告王汉林诉被告胡立荣、张丽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时间:2016-03-04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分享到:

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法院

   

  2016)浙1125民初156

胡立荣(男,身份证号码332528197212063817,住浙江省松阳县裕溪乡木岱山村9-1号):

本院受理的原告王汉林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民事应诉及举证通知书、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送达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2016615900分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2016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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